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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何以终结“卖肾”悲剧

2014-08-14 19:3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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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江西南昌青山湖区法院审理的非法器官买卖案,再次引起公众高度关注。最近几年,地下非法肾脏买卖在武汉、西安、杭州等地,均有发生,每次报道后都轰动一时。“卖肾”一词,已成为搜索引擎的拦截对象,可见这种非法活动的猖獗程度。而由于高刺激性,卖肾已成为日常语汇,具备了夸大处境窘迫的溢出含义。

        卖肾者是善良而可悲的,他们一般只有20来岁,来自社会底层,走投无路,没有因此违法犯罪,而是选择向自己下手,但卖肾后,不仅所获甚少,而且极有可能身体虚弱,生活更加困苦。组织卖肾的人是可恶的,他们从残害别人的肢体中牟取暴利,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相关的医务人员是可耻的,他们明知这是非法的地下人体器官交易,却为了钱财出卖良知,出卖职业操守,同样应该受到法律惩处。

        但同情、谴责和凌厉的法律手段,解决不了现实问题。据原卫生部2012年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器官移植,然而每年能够使用的器官数量却不到1万,供求比例达到1:150。巨大的市场需求,决定了人体器官买卖这种违法犯罪活动随时在发生。

        有人主张建立人体移植器官交易市场,使地下交易变为合法的地上交易,以维护器官“供体”的权益,同时扩大移植器官供体来源,降低供体方与受体方的风险,并规范医疗机构行为。这样的观点不是没有价值。

        问题在于,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禁止人体器官的交易,很难想象,中国会公开出台一部与全世界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的法律;此外,人体器官买卖还涉及永远争论不休的哲学问题、法理问题、伦理问题,在这些问题没有取得相对共识前,要通过这项法律无异于痴人说梦。

        难道就无法缓解人体器官高度紧缺的局面吗?办法是有的。据原卫生部统计,中国大陆的器官捐赠率为0.03/100万,与全球器官捐献率最高的西班牙(34/100万)相比,相差1000倍。与美国(27/100万)、英国(13/100万)、法国(25/100万)、德国(16/100万),乃至与中国的台湾地区(4/100万)、香港地区(7-8/100万)相比,都相差甚远。这些数据说明,在提高器官捐赠率缓解供求紧张方面,中国大陆还有很大改进空间。

        中国大陆要提高器官捐赠率,至少有三项工作要做。

        一是改变对器官捐赠的观念。有专家介绍称,日本近年来非常重视对青少年一代器官移植知识的宣传和推广,器官移植的相关知识已经进人中小学课本。中国可以效仿日本,从中小学开始,进行器官移植的宣传教育,循序渐进地把器官移植的相关知识和理念灌输给下一代,这样才能争取到更多未来的器官志愿捐献者。

        这是一种可行的公共教育政策调整。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多的人口,加之每年自然死亡者有700多万,这也意味着我国有着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都丰富的人体器官资源。

        二是逐渐改变“死亡”的判断标准。现代医学科学已经证明,“脑死亡”标准比传统的心跳和呼吸“双停止”标准更为科学,而且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所接受。从器官移植角度来说,“脑死亡”标准的确定,直接影响到供体器官的质量和移植效果,某些器官的移植,例如心脏移植,只能采用脑死亡者的器官方可进行。今天,绝大多数中国人在感情上还很难接受仍然有心跳呼吸的亲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加强“脑死亡”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对扩大器官移植供体来源,意义重大。

        三是通过立法,对器官捐献者或其家属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赋予其器官移植的优先权。

        对于遗体及遗体器官捐献者,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丧葬费用或减免其死亡前部分医疗费用。

        为避免对器官捐献者的补偿沦为变相的器官买卖,有专家建议,奖励金可由国家统一建立并由各地方政府统筹的专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保障基金统一支付给器官捐献者或相关人员,该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所支出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以及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

        深圳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规定只要患者曾经有近亲属捐献过人体器官的,在其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时,可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移植优先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调查显示,一国公民对器官捐赠的认同程度,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现代文明程度和科技水平。中国日益增多的人体器官黑市交易,与现代文明背道而驰。要改变这种野蛮现象,不是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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