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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工伤认定类申诉案应把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审查必经程序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2021-05-12 15:4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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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应注意审查评估有无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可能性,把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申诉案件800余件,其中涉及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占比超过80%。

最高检表示,此类案件法律适用要求高,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法律规范原则性与现实工伤事故多样性的矛盾日益凸显,“这些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因法律知识欠缺,对工伤认定标准、程序、时限等把握不准,再加上有时不能及时完整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据材料等,在诉讼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颜某某诉广西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刘某诉新疆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焦某某诉山西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谭某诉海南某市某区人社局、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和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检察监督案,侯某某诉四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每一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都注意审查评估有无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可能性,把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做到“一案三查”:即审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无错误,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无违法,审查行政争议化解有无可能,坚决避免就案办案、一抗了之或者不支持了之。

值得一提的是,在焦某某诉山西某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检察监督案中,焦某某因未能及时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导致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显示,焦某某系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到山西某矿山装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清洁服务工作的职工,在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2017年4月18日,焦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工伤。事故发生后,焦某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先后与肇事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沟通,与肇事方达成了一次性7.8万元的赔偿,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焦某某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后该民事案件经法院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焦某某同时向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其未能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焦某某不服,于2018年7月17日向乙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提起对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行政诉讼。2018年10月19日,乙县人民法院认为,焦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咨询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但未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和相关材料,其起诉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给付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起诉。焦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裁定驳回。焦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此后,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但该案没有进入实质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不利于定分止争,山西省检察院遂将此案作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挂牌督办案件。

检察机关向焦某某释法说理的同时,与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市人社局和甲县人社局及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等多方沟通协调,最终,某劳务派遣公司同意配合焦某某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的批复受理焦某某的申请,重新启动受理程序。

2020年6月17日,申请人焦某某递交撤回监督申请,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9月17日,焦某某按程序领取了8.7万余元的工伤保险金。

最高检表示,检察院办理涉工伤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引导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同时,对于发现的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推动解决。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在行政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又容易出现争议。”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表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但申请人诉求又具有一定正当性的,也可以根据个案实际,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以及促成关联民事争议达成和解、“一揽子”化解争议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责任编辑:蒋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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