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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那些事儿——劳动关系认定篇

2021-05-12 17: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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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动了“手脚”,以此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实践中存在的现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宣称与劳动者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当场傻眼,那该怎么办呢?

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但使用的是“劳务协议”、“聘用协议”标题,或者合同中出现“乙方(劳动者)为劳动关系无法建立在本公司的人员,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协议届满,双方劳务关系自行终止”。

遇到上述情形,

是否无招了?

劳动者权益就此受损?

法官跟你说,

没那么简单,

看是否订立劳动关系,

不是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案例分析

2019年1月15日,小李子到A饭店从事洗碗工作,工作一年有余,A饭店以小李子无故旷工而于2020年5月2日将小李子开除,小李子自当日未再前往A饭店工作。小李子向仲裁院提出劳动仲裁,后A饭店因不满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诉讼。A饭店认为当初与小李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小李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来去自由,小李子按其工作量来计算工钱,与其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子虽未与A饭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李子提交了A饭店每月定额支付其工资的银行流水单,且小李子工作任务服从于A饭店安排,双方属于从属关系,法院以此认定小李子与A饭店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5月2日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针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即可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享有劳动者相关权益;针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用人单位却冠以非“劳动合同”之名的情形,只要合同中包含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该有之条款,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关系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同时,鉴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不同,在举证责任上,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信息,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华法院每月工作回顾(2021年4月份)

原标题:《【以案释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那些事儿——劳动关系认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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