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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隐瞒患癌史,南通一女子起诉要求撤婚被法院驳回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
2021-05-13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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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报业·海报新闻5月13日消息,近日,@江苏新闻 报道了一起“撤销婚姻案”。在该案中,南通女子小张在发现丈夫婚前刻意隐瞒病史后,起诉撤回婚姻,结果被法院依法驳回。消息发布后,“丈夫隐瞒患癌史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伴侣隐瞒婚前病史该怎么办”等话题相继冲上微博热搜,居高不下。

丈夫隐瞒甲状腺癌病史,女子诉请撤销婚姻被驳回

据@江苏新闻 报道,南通女子小张和丈夫小林恋爱一年后结婚,却意外发现丈夫在服药。之后小林坦白多年前曾患有甲状腺癌但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就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而小张却认为,小林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这也是民法典施行后,南通首例因对方隐瞒患癌史而诉请撤销婚姻的案件。

南通海门法院包场法庭经审查认为,小林婚前隐瞒自己“曾患甲状腺癌”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是本案焦点。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法院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类“重大疾病”作出认定。被告确实隐瞒了病史但现已治愈,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因此依法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网友热议背后:支持维护知情权与对婚姻双方信任的需求

上述消息发布后,网友“可乐麻的碎碎念”在微博评论区留言支持法院判决结果,“女方是要撤销婚姻,就是结婚无效,不属于离异,但是甲状腺癌已治愈不属于重大疾病所以不能撤销,法官判了驳回,如果不想过下去了就再提离婚好了,跟撤销不是一个概念,大家不要搞混了。”

网友“吹笛子吹起一片雪”指出,“重点不是病多大,重点是隐瞒病史,结婚前就对对方有所套路,这样的人不值得。”

  

网友“L--Lucifer”则提到了婚前知情权等问题,“甲状腺癌是所有癌症最没癌症样子的癌症,治愈率高,预后也好......但是家属有知情权,不告诉就是错,婚前检查还是很有必要的。”

构成撤销婚姻的重疾有哪些?撤销婚姻和离婚有什么区别?

已治愈的甲状腺癌不属于重疾范畴,那么构成撤销婚姻的重疾有哪些?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官姜晓玲介绍,民法典中虽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但对何为“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如母婴保健法第38条规定,该法中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四川无众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钟文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可以参照以往的立法情况,把“重疾”分为大致几类:1.在传染期内的严重传染病。2.严重的精神类疾病。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这三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也是法官来认定的一个范围。此外,严重影响本人健康的重大疾病一类疾病也应该包括在内。但这类疾病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的范畴,还需要法官更加细致地去综合、审视案件情况判断。

越来越多的人主张撤销婚姻而不是起诉离婚,二者有何区别?对此,钟文表示,撤销婚姻之后婚姻关系就自始无效,相当于在法律上从未有过婚姻关系,视为同居关系。而离婚仅仅是从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的那一刻才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的婚姻关系仍然是合法有效存在的。换句话说,撤销婚姻后再去登记仍是头婚,离婚之后再去登记则是离异再婚。

撤销婚姻有标准,隐瞒重疾病史得不偿失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赔偿问题,第1054条第2款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比如导致另一方患传染疾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全国多地人民法院已对多起此类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不少存在隐瞒重疾病史的婚姻被依法撤销。1月13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宣判南京市首例依民法典判决的撤销婚姻案件。该案中,因妻子刘某婚前隐瞒身患梅毒病史且未治愈,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获得法院支持。1月25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市首例依民法典判决的撤销婚姻案件。因妻子贺某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病史,丈夫刘某起诉撤销婚姻获得法院支持。5月7日,济南市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撤销婚姻案”一审判决生效。贾某因婚前隐瞒自己身患淋病多年的病史被妻子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同样获得法院支持。

可见,如果未在婚前如实告知自身病史,除可能对婚姻双方感情造成伤害,还将面临婚姻被撤销和多重赔偿的风险,做法不可取且得不偿失,也难以收获真正的幸福。因此,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婚姻另一方来说,撤销婚姻是《民法典》赋予的权利,是否选择撤销婚姻,也要基于自身感情和理性做出选择。

(原题为《江苏南通一“撤销婚姻案”引热议 保护隐私权,也要维护知情权》)

    责任编辑: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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