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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那些事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篇

2021-05-13 16: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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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产生纠纷的导火索之一,以下三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较典型,在案件审理中也较常见。

现实典型

试用期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凭法律规定这一点,对试用期快到的员工恶意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个别单位抓住试用期工资水平可以相对较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肆意运用这条法规,一到试用期便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时间及经济受损。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可能会造成劳动减损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不合理调岗变相迫使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通过将劳动者调岗(降薪、加大劳动强度)的方式,迫使劳动者因不满调岗而被迫提出辞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张师是C百货公司水电工,工资每月4500元,双方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其岗位、工资、休假制度等做了约定。2020年年初,由于新冠疫情影响,C百货公司经济受损较大,百货公司对张师在内的二十名员工进行了岗位调整,张师由水电工调整至清洁工岗位,工资由原来的4500元每月调为2500元每月,收到调岗通知当日,张师即提出辞职申请,同时提出劳动仲裁,请求C百货公司支付自己经济补偿,C百货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是张师不满C百货公司调岗而主动提出辞职,但C百货公司此次调岗属于名为调岗实为以不合理调岗变相迫使职工辞职的情形,该岗位调整从岗位匹配度以及薪酬待遇都与张师之前的岗位有较大差距,故C百货公司符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针对试用期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说明具体事由,不能简单概括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便肆意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女职工孕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确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女职工“三期”时均不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变相形式迫使劳动者离职的:在依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调岗的充分合理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律后果

个别用人单位为了利益最大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迫使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华法院每月工作回顾(2021年4月份)

原标题:《【以案释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那些事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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