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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6月12日起执行

财政部网站
2021-05-1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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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5月1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原题为《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责任编辑:柴敏懿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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