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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丨推进“保留保护村”农民住房改造

2021-05-14 1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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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 改善乡村和农民居住条件,关乎保障农民居住权益,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激发乡村活力和动力,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文作者长期关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经过深入调研,围绕如何结合上海实际精准施策,积极推进“保留保护村”农民住房改造提出了建言:通过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和出台,明晰各方权责,进而打通“保留保护村”村民自主翻建通道。

改善乡村和农民居住条件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上海改善乡村和农民居住条件的主要方式有3种:一是进城镇集中居住,二是农民相对集中平移居住,三是“保留保护村”自主翻建。

从近几年这些方式实施情况来看:进城镇集中居住,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才可能启动;农民相对集中平移居住,伴随着上海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推进,部分村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实施节奏较慢,受益群体覆盖面较窄;“保留保护村”自主翻建,至今尚未有相对完善的政策支持,也鲜有成熟做法或经验可循。随之带来的是,农民改善居住条件需求迫切,但基层往往只能等待、观望,不知如何实施。

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益,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激发乡村活力和动力,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综合分析以上3种实施方式,关于“保留保护村”自主翻建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最为迫切。

其一,从政策背景来看,有政策基础但存在“放空”问题。2020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召开的全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就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强宅基地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将乡村和农民居住条件改善放在了重要位置。会议还提出,“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翻建呼声随之高涨。

2019年5月,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其第六项第三条指出:“对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设计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实行翻建、改建。”同日发布的市政府第16号令《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农户可以按规划申请建房。”

其二,从现实操作性来看,翻建条件已具备。2020年,上海市乡村规划编制完成,各涉农区“保留保护村”已确定。就目前来看,改善农村居住条件,仍以结合乡村振兴示范村推进农村相对集中平移为主要方式。从建设情况来看,目前已获评及正在申报的上海市乡村振兴示范村仅60家,相比乡村总体情况来看,占比很小。

其三,从农民自身意愿来看,改善需求很强。调研认为,农民有相当强烈的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自21世纪初,绝大多数农村宅基地自主翻建政策“冻结”,翻建房屋资格被严格管控,而村民居住房普遍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建造,其中不少已成为危房,对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来说,存在较大风险和隐患。

推进“保留保护村”自主翻建有其“动力点”。经调研,从成本核算上,推动进城镇集中居住,政府所需投入成本要高于农民相对集中平移居住,农民相对集中平移居住的成本,又略高于自主翻建;在乡村风貌上,自主翻建相对有助于呈现村庄原本的自然肌理、风貌形态;从农民主体性角度,也有利于激发村民自主性,从“要我建”变“我要建”,唤醒对乡村居住的深层价值认同和长远维护意识。

结合实际精准施策推进“保留保护村”农民住房改造

通过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和出台,进而打通“保留保护村”村民自主翻建通道,事关农民居住重要权益,应作为一项重要措施给予鼓励支持。建议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改造,以区域为试点,积极探索有效经验。

一是重点做好规划设计,明确“在哪儿建”“怎么建”的问题。确定相应区域规划布局,明确土地性质、房型结构、占地面积、层高标准、设计风格等基本要素,通过多元化方案提供,为村民自主翻建房给予合理引导,确保乡村风貌错落有致;把握配套资金补贴标准,明确“钱怎么花”,充分保障农民利益,鼓励节地性改造,将补贴返给农民,确保翻建区域和平移区域标准相对统一;完善配套设施建设,让村民“愿意住”“住得好”,在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的同时,做好周边配套升级,打造可与城市“看齐”的硬件环境,提升乡村居住条件。

二是主张“一事一议”,注重保障现有居住在乡村的“小城镇”户口农民,以及“小农民”的翻建房权益。“小农民”,是2001年之后出生、没有农村户口的“村民”,这些农村居民没有宅基地,但可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居住在乡村的“小城镇”户口农民已统一转为“镇保”,却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仍在乡村原址居住。对照市政府第16号令要求,在推动宅基地改革的政策落实落地过程中,对这一群体居住条件的改善需求应作为重要问题予以研究。

三是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村民对自主翻建住房的认识与政策同步。充分厘清政府、市场和村民之间的关系,把尊重农民主体意愿和维护他们切身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尽可能与产业规划相匹配,同步推进。明晰各方权责,认识到翻建住房是“自己的分内事”,释放村民参与积极性,提升对作为翻建住房主体的认可度。

原创 政协头条

作者 刘其龙系市政协委员、松江区政协主席,周留昌系松江区政协委员、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贾佳系松江区政协委员、东方城乡报记者

原标题:《调研报告丨推进“保留保护村”农民住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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