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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吴广靠什么发动群众起义

郭建
2014-11-14 08:04
来源:澎湃新闻
私家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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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起义的说辞   

        陈胜、吴广的故事长期以来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农民大起义而广为流传。公元前209年,九百个被征发兵役去渔阳(今北京密云西南)驻守的农民,在大泽乡(今安徽宿县东南)遇到连日暴雨,无法前进,估计赶到渔阳肯定要迟到。      

        陈胜、吴广暗中商量,组织群众,突然发难,杀死带队的军官。陈胜召集大会,号召大家一起造反:“我们遇到豪雨拦路,服役肯定‘失期’,按照法律都要被处斩首。即便饶我们不斩首,死在服役期间的可能性也是十分之六七。壮士要么不死,要死也要闹个大名声。王侯将相,难道是命中注定的吗?”大家果然一齐响应,引爆了轰轰烈烈的全国反秦战争。    

        长期以来因为很少发现秦国法律的原文,而在《史记》、《汉书》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史实,所以一般都认为陈胜所言不虚。比如《史记·博望侯张骞列传》里提到,张骞封侯以后,在征讨匈奴战役中和另一位将领公孙敖,都因为“失期,当斩”,只能依靠侯爵爵位来抵赎刑罚,降为“庶人”。《后汉书·庞参传》载,庞参率军征讨西羌,半路遭遇伏击,他估计难以赶到前线,“既已失期”,就“称病”回军,被捕下狱。因马融上书,才得以被赦免。

        不过仔细斟酌散见于秦汉史籍的这几起“失期”案件,都和陈胜、吴广起义所说的“失期”有所不同。首先在性质上,后几起都是将领因率军参与会战而“失期”得罪,与陈胜、吴广等前往服兵役地点“失期”不同。其次,后几起“失期”案件中,得罪的是将领,并非普通士兵。也就是说,大泽乡遇雨止行,“失期”的罪名也是应该由带队的那两位“尉”来承担“当斩”的后果。

陈胜吴广起义所说的“失期,当斩”,很可能只是为了动员群众起来造反而编造的一种说辞。

服役“失期”不算重罪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公之于世,很多竹简记载了秦国的法律条文。其中恰恰有一条《徭律》有“失期”的罪名。这条法律规定,凡服徭役“失期”,三日到五日的,“谇”(训斥);六日到十日的,“赀一盾”(罚价值一个盾牌的钱);超过十日的,“赀一甲”(罚价值一副皮甲的钱)。

        这里“失期”针对的是服劳役,处罚显然不重。劳役拖延一些时间,会影响工期但毕竟危害不大。而服兵役“失期”,最多只是使得前一批服役的士兵不能按时回家,并不会造成兵员不足、边境失守之类的严重危害。

        根据在居延等地出土的汉代竹简,在边境地区服役的“戍卒”,是按照实际服役日数来计算服役期的。而且服役时有“日迹簿”来记录士兵的表现,有功或超额完成任务,可以“赐劳”(缩短服役日期),比如射箭训练优秀的,可以“赐劳十五日;在平时劳动中完成定额的可以“劳二日皆当三日”(两日算作服役三日)等等,制度相当严密。那么也可以合理地推想,服役迟到的戍卒,或许也应该是略加处罚,延长服役日期。 

        汉承秦制,可以推想服兵役“失期”的严重性应该重于服劳役,但至少也不会加重到全部死刑。因此陈胜、吴广所说的“失期,当斩”,很可能只是为了动员群众起来造反而编造的一种说辞。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简

战时“失期”死罪多

        前述汉代几个将领率军参与战役的“失期”,因为所带部队不能及时到达指定位置,就会直接影响到战役的胜败,因此对这一罪名使用死刑是有必要的。这一死罪一直存在,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史籍里可以搜寻到不少事例。 

        《晋书·范汪传》就有这样一个适用“失期”罪名的事例。范汪是东晋初年闻名朝野的名士,史称“博学多通,善谈名理”。长期担任地方大员或朝廷重臣的幕僚。桓温是当时权臣,控制荆州地区,范汪一度为其“长史”(相当于今天的秘书长)。后来桓温权势越来越大,范汪有意疏离,桓温多次请求他去荆州任职,他都不去,留在建康。不久范汪就被朝廷任命为“都督青冀四州、扬州之晋陵诸军事、安北将军、徐兗二州刺史、假节”,大致来说就是将建康以北的江北军事指挥权交给了范汪。354年桓温发起北伐,要求范汪率军到梁国(今河南商丘地区)会合。而后就指控范汪“失期”,好在范汪有个“都乡侯”的爵位,也是以爵位抵罪,“免为庶人”。范汪从此隐居江南,“从容讲肆,不言枉直”。桓温独揽东晋大权,有一次听说范汪到了建康,以为范汪耐不住寂寞来求官职了,和部下商量着要给范汪安排一个“太常卿”(主管朝廷礼仪)的位置。想不到范汪见了他,只是淡淡地说一句是为自己死去的儿子来扫墓的,桓温大为失望。

        另一个没有这么平和的事例,见《魏书·薛辩传》和《蠕蠕传》。薛辩儿子薛谨,“容貌魁伟,颇览史传”,在北魏算是个能文能武的能臣,战功卓著,治理地方也有很好名声,先后封爵汾阴侯、涪陵公。443年,北魏太武帝发起北伐柔然的战役,部署全军分四路进军,东路辖十五将,西路辖十五将,太武帝亲自率领中路大军,前军十五将、后军十五将,打算以分进合击战略一举击败柔然。薛谨就是中路大军的后军十五将之一。可是大军出动后没有能够及时捕捉到柔然主力。太武帝认为主要是中路后军进军“后期”,增援不及时,未能大获全胜。一怒之下,将中路后军的统帅中山王拓跋辰及薛谨等八个将领全部以“后期”罪名逮捕,押送到首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到了第二年春天,集中于城南公开斩首。

        战场上无论将领、士卒“失期”或后期,都会直接影响战局,因此士兵在战场上如果没有按照指令到达作战位置,同样也要被处死。北朝时期柔然的祖先木骨闾,曾经是拓跋部落的骑兵,因为在作战时“后期,当斩”,就逃离了拓跋部落,纠集起一些同样的亡命之徒为武装团伙,依附于其他游牧部落。后来在东晋十六国战乱期间,独立建国,号柔然。

后代法律的不同罪名

        “失期”或“后期”罪名比较容易混淆,后代立法者逐渐将其明确分离。有关普通士兵服役迟到违限的,按照唐代《唐律疏议·擅兴律》,规定由皇帝主持的军事集结“大集校阅”,将士“违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等;主帅犯者,加二等”。按照唐律的规定只要具体法条没有明言死罪的,一般罪名“加不至死”,因此触犯这项罪名并无被处死的可能。如果只是各地军事机构召集士兵服役而士兵迟到的,不过是个“别式罪”,最高不过“笞四十”。

《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编定的律文。由长孙无忌等十九人负责编定,永徽四年(653年)颁行,为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和秦汉以来作战时的“失期”、“后期”罪名相当的是“征人稽留”罪名,凡是将士已被编入作战部队,军队出动前往战区的,“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二十日绞”。如果战役已经开始,迟到一天就判处流放三千里;超过三日就处斩。

        明代的法律规定得更明确,处罚也有所减轻。一条是“从征违期”罪,凡是军官军人集结出发前往战区,已经规定了启程日期,没有按期出发的,“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但“罪止杖一百”,无论迟到多少天也就是杖一百,打完了继续服兵役。但是如果已到战区、边境而“托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至者,斩”。这里是泛指所有参战的官兵,这样严厉的处罚超过了秦汉时代。因此法律又网开一面,规定处罚全凭战区“总兵官”(指挥官)具体裁决,可以“立功赎罪”。另一条是“失误军事”罪,凡是“领兵官”已得到了命令而没有按期进兵导致失误军机的,处以斩首。   

        清代沿袭了明代的法律,只是将“从征违期”的第二项至战区“托故违期”的死罪、以及“失误军事”罪的死罪都改为“斩监候”(判处死刑、等待朝廷每年举行的秋审来最后决定是否执行死刑)。以后清代的条例进一步减轻,“在外违期”(托故违期)者,“官革职拏(拿)问,兵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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