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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财库局建议:无牌进行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可处监禁七年
香港或将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5月21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下称“香港财库局”)发布了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的咨询总结。咨询结果显示,大部分回应者赞同立法建议的整体方向、原则和主要框架。不过,在建议反馈下,该局将“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方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的建议修改为“ 容许在其他地方成立但在香港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申请虚拟资产交易所牌照。”
该咨询文件发布于2020年11月3日,在文件中,香港财库局建议,应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任何人如果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受规管业务,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香港财库局会根据咨询总结,着手拟备《打击洗钱条例》修订条例草案,目标是在2021至2022立法年度把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此外,香港财库局还建议,自发牌制度实施后起计提供180日过渡期,以协助有兴趣的人士提交申请。在规管要求下,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并须实施严格准则,以决定哪些虚拟资产可在其平台上进行买卖。
在虚拟资产非法活动的罚则上,香港财库局建议针对无牌虚拟资产活动和不遵守规管要求的情况订立有效和相称的罚则。其中包括四项:
第一,无牌进行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可处罚款500万元和监禁七年;以及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万元;
第二,在与申请牌照相关的情况下,就任何要项作出虚假、具欺骗性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可处罚款100万元和监禁两年;
第三.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要求,可处罚款100万元和监禁两年。
第四,为诱使他人购入或出售虚拟资产而作出有欺诈成分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可处罚款100万元和监禁两年。
尽管在香港,虚拟资产并非法定货币,在香港一般不接纳为付款方式,但香港有不少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因此,香港一向重视虚拟资产的监管。
2018年11月,香港证监会就公布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提出了自愿发牌制度,宣布将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沙盒,并列明与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立场书》载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和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同的监管标准。不过,自愿发牌制度属自愿性质,只适用于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至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则不受该制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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