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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塔法院“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普法宣传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而民间借贷又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套路贷等案件时有发生
不仅损害个人利益
扰乱金融秩序
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中
借款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套路贷、暴力催收高利贷的案件时有发生,不仅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民法典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LPR 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例如2020年12月通过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那么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3.85%的四倍即15.4%。
二、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利息,否则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民法典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款合同中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原标题:《双塔法院“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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