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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说法】学法、用法、守法②“离婚冷静期”

2021-05-26 17: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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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

还要再等一个月???

是的,还得等一个月。这就是自民法典官宣以来,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离婚冷静期”。那么,什么是“离婚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又是怎么规定的呢?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它的立法目的又是什么?带着这些疑问,就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去了解一下吧。

律师简介

黄艳,女,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执业理念;始终注重职业修养,努力提高案件办案质量为服务追求。擅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民商案件的诉讼代理及刑事辩护等领域。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政府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就是离婚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法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不再像民法典施行前那样,当场发给离婚证。而是要给双方三十日的重新考虑的时间,这个三十日就从民政局收到双方的离婚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在这个三十日内,如果双方任何一方反悔不再想离婚,或者不再想通过民政局离婚,可以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申请撤回后,视为双方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也就不会再给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就是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要经过的“第一个三十日”。在“第一个三十日”期满后,如果双方仍坚持要离婚的,必须在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证颁发之日,即解除婚姻关系。这就是“第二个三十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初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必须双方同时到场。在“第一个三十日”内,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只需要一方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即可,不要求双方同时到场。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如果双方还坚持离婚,必须同时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不能只有一人到场。那么,如果一方在“第一个三十日”内没有反悔,但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反悔,又不想离婚了,是否可以不离婚呢?当然可以。因为在“第二个三十日”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民政局才给发证。所以,一方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反悔的,只要不去申请发证就可以了。

说到这儿,有的人会认为这是不是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啊?其实则不然。现在的夫妻容易因为一点小事就闹情绪,嚷嚷着要离婚,这个时候双方恰恰需要冷静考虑,理性对待。离婚冷静期就是给冲动、草率型的当事人设置的一剂后悔药,让那些意气用事的离婚且行且珍惜,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所以说,当双方夫妻感情真的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也不会因为有了离婚冷静期而失去离婚的自由和权利。

离婚冷静期真的能降低或减少离婚率吗?我们来看一组数据,江西省南昌市婚姻登记部门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2日,收到了1063对夫妻提交的离婚申请,冷静期结束后,最后仅257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达75.8%。透过数字,我们有理由说离婚冷静期的施行,确实挽救了不少的家庭,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的完整和社会的和谐。

最后,律师友情提示:婚姻不是儿戏,婚姻首先是一种责任,其次是对生活的一种态度。夫妻之间难免会发生矛盾,但关键是我们要正确对待婚姻,慎重思考,理性选择,让冲动的离婚冷静,冷静期的离婚更冷静。

感谢您的关注

巾帼说法~

下期再见!

整编 | 点军妇联

原标题:《【巾帼说法】学法、用法、守法②“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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