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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姐学法 | 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2021-06-04 17: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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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本期的陇姐学法我们继续学习《民法典》相关内容。

很多夫妻结婚时都承诺会忠诚于对方,并签订“忠诚协议”,那么,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王刚和李梅两人都是甘肃张掖市人,两人经亲戚介绍认识,于2015年5月1日登记结婚。女方李梅是二婚,李梅是因为前夫的感情背叛才坚持离婚的。之前失败的婚姻经历给她心里蒙上一层阴影,为了保证丈夫对婚姻的忠诚,在登记结婚前,李梅和王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本人王刚:如果有一天不要李梅或背叛李梅。我所有财产都归她所有。我有一辆车和房子都归李梅所有。无论我违反上述哪一条,我都净身出户”。王刚和李梅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4月18日,两人因家庭琐事大吵一架后王刚离家,二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王刚表示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现在矛盾无法调和,希望能够和平离婚。但是,李梅认为,是王刚不要她了,王刚违反了双方的“忠诚协议”,于是2021年1月,女方李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王刚离婚,并按照“忠诚协议”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夫妻间共同财产房屋价值26万元以及五菱牌小汽车估值1万元归女方所有。

李梅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法院支持呢?我们一起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首先应当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忠诚协议”的性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被告不要原告或背叛原告,则被告的财产都归原告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忠诚协议”,该“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系法定权,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内容,应属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不宜由法律干预调整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该协议的履行应是被告方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原告依照该协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及车辆归原告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任何形式的侵权损害都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预定,包括夫妻间的感情伤害。夫妻之间需要的是相互的信任、理解和关爱,婚姻需要双方最大限度的拿出爱心与耐心来共同经营,而不应以一个所谓的“忠诚协议”来拴住对方。

原标题:《陇姐学法 | 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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