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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依法驳回离婚诉求

2021-06-07 17: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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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成长的摇篮,是避风的港湾,一切美好的词语都不足以表达家对人生成长的意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抚养教育子女不仅是为人父母的权利,更是一项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拒绝承担社会责任、承担法定义务是为法所不容,为理所不齿。

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于201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16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4年6月25日生一子取名刘某某。2019年2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2019年10月17日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自愿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遂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否则亦不同意抚养孩子,经法庭多次调解未果。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原、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从遵循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出发,应对原、被告离婚自由进行适当限制,故依法判令驳回原告吕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经释法明理,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法律倡导离婚自由,但是该自由是建立在不违反相关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基础上。作为离婚诉讼当事人,要认清角色,在保障自我权利的同时,更要主动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为家庭和谐和社会祥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作者:贺晓庆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依法驳回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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