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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襄阳中院这一案例入选省高院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2021-06-07 21: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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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有效发挥行政审判职能

充分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

——王某某诉S市A区社保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17年6月25日在S市某医院出生,因早产和呼吸困难住院,预交医疗费4700元(尚未与医院据实结算)。2017年9月13日,王某某之父王某甲为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登记,并于9月13日和9月15日两次到A区社保局为王某某办理新生儿医保参保手续,但均被窗口工作人员拒绝,理由是:根据S市新生儿应在3个月内办理医保参保手续的规定,王某某应当在2017年6、7、8三个月内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其于9月13日、9月15日申请办理,已超过三个月的期限。王某甲认为A区社保局拒绝为王某某办理新生儿医保参保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区社保局按新生儿政策为王某某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在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后按政策为王某某报销其出生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S市A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区社保局对三个月申请期限的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S市A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职责,为王某某办理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不断完善,新生儿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亦应纳入全民医保的覆盖范围。S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执行原有社保规定的基础之上,对新生儿参保问题制定了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从出生之日即可享受保险待遇的政策,符合民生保障宗旨,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新生儿权益的特殊关怀。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新生儿申请办理医保参保登记的三个月期限应当如何计算。社保部门的理解是按自然月计算,即新生儿出生当月及其后两个月,这既与社会公众的一般常识不甚相符,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从出台新生儿参保政策的目的出发,依据当时有效的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认为三个月期间的起算日应为新生儿出生日(即行为或事件发生日)的次日,届满日应为到期月的对应日,据此认定杨某城的申请未超过三个月期限,并判令社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在新生儿参保事项中采取上述认定标准,更能有效发挥制度功能,充分保障新生儿的权益,因而具有一定的借鉴指导意义。

【来源:湖北高院】

原标题:《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襄阳中院这一案例入选省高院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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