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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三个规定”应知应会知识

2021-06-09 18: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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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三个规定”?

答: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Q2.领导干部指哪些人?

答: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Q3.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答:(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Q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5.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是否可以向司法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答:领导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Q6.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该如何记录?

答: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Q7.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将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Q8.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指哪些人?

答: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处理相关规定。

Q9.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具体指什么?

答:指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Q10.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应当”具体指什么?

答:指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Q11.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怎么提出?

答: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Q12.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如何提出?

答: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Q13.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怎么办?

答: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Q14.司法机关内部监督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应当如何处置?

答:(1)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内部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2)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3)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4)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部门通报情况。

Q15.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答:(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Q16.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将如何处理?

答: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17.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如何处理?

答: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18.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将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Q19.《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司法人员是指?

答: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Q20.《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特殊关系人是指?

答: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原标题:《教育整顿进行时|“三个规定”应知应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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