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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三个规定”知识问答

2021-06-09 22: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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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干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四、领导干部有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三个规定”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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