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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两则

2021-06-11 17: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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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中院、共青团苏州市委联合下发《关于确定苏州法院系统市级青年岗位能手的决定》,授予12名同志“苏州法院系统市级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其中我院李玲法官获此殊荣。

李玲,现任太仓法院民二庭审判员、二级法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2012年进入太仓法院工作以来,先后在港区法庭、民二庭工作,共参与和审结民商事、执行异议等案件1500余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她在法庭工作期间,注重在处理易激化案件中练就解纷本领,当面对查清事实难、矛盾易激化等疑难复杂案件时,其通过强化庭审、分别调查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在尽可能客观呈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析研判,妥善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案件。

自2020年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以来,李玲同志在民二庭内主要审理疑难复杂商事案件和执行异议类案件,她注重优化审理方法,将庭前准备做实做细,尽量减少开庭次数;加强庭前调解、诉中协调与庭后法律释明工作,庭审中善于总结类型化案件疑难复杂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其承办的疑难案件在质效指标尤其是调解率与服判息诉率上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由于工作业绩突出,李玲同志先后荣获“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苏州市“最美劳动者”、员额法官考核第一等次等称号。

日前,江苏高院下发《关于全省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对评选出的100篇优秀案例分析和11家先进组织单位进行了表扬,其中我院王晓、王伦撰写的《陆某新、陆某雅等诉顾某英、顾某红等生命权纠纷案—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获评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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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新、陆某雅等诉顾某英、顾某红等生命权纠纷案

——侵权人死亡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内容摘要:

围绕人身权利遭受犯罪侵犯的受害人一方是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尚未完全厘清关于精神损失的内在逻辑。陆某新、陆某雅等诉顾某英、顾某红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侵权人顾某兵将受害人王某某杀害后服药自杀身亡,相对特殊的案件事实推动着法院不得不再次审视这一争议。通过对侵权行为发展过程的镜像分析以及法律条文内在逻辑之考量,法院合理界定了受害人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范围,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适用前提,即要求刑事诉讼存在。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虽然明确排除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但该条款的成立或适用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语境。为避免法理逻辑和实践操作上的双重争议,应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采保守态度,即:只有在刑事诉讼情境出现时该条款才被适用;而在刑事诉讼不成就的情形下,则不应适用该条款,而侵权人一方理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供稿 查倩倩 王翊颖

原标题:《喜讯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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