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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嵩明“公检法司”联手,进一步保障未羁押被告人判实刑后交付执行

2021-06-15 17: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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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未羁押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实践中收押难、送监难问题,防止罪犯漏管脱管、脱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嵩明“公检法司”联合制定《关于未羁押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后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部门联动,健全工作联系机制,确保未羁押被告人判实刑后交付执行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责任分工,提高交付执行工作效率

人民法院负责生效判决执行材料的交付及对不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罪犯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罚交付执行的各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收押执行、组织追逃等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进行调查评估,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

二、及时送达相关材料,确保交付执行工作有序开展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对有财产刑判项的,人民法院将反映财产刑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法律材料一并移送刑罚执行机关。

三、完善对接联系机制,协同配合保障收监执行

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未被依法羁押的罪犯,由看守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接监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配合将罪犯送交监狱服刑。

监狱不予收监执行的,由人民检察院于10日内报告相关部门协调监狱收监执行。判决生效20日罪犯未能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会商寻求替代方案,并形成报告上报。

四、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特殊情况防范措施

未羁押的被告人、罪犯在案件审理期间或判决、裁定生效后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及时作出逮捕决定,并将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逮捕决定书后及时执行逮捕。

已被决定收监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逃的,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公安机关追逃,提请追逃的相关文书抄送收监执行的决定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五、形成协调配合机制,减少风险隐患

未羁押罪犯被判处实刑后刑罚交付执行全程留痕,制作影像资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协调配合机制,坚持“生效1人执行1人”的原则。

未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手续要求,导致被告人或罪犯漏管脱管、脱逃并发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原标题:《【教育整顿】嵩明“公检法司”联手,进一步保障未羁押被告人判实刑后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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