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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为亲戚担保代偿220万后,亲戚不认账?法院支持追偿!

2021-06-16 17: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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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戚担保代偿220万

追偿之路困难重重

担保要承担哪些责任?

法律如何规定?

一起通过下面这个故事了解

案情简况

小吴、老王、小王系亲戚关系。2014年,小吴向李老板借款,小王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小吴、小王无法承担该笔债务,于是,老王出面协商解决此事。2015年,李老板与老王达成协议,由老王对借款中的300万元本金提供担保,解除小王担保责任,利息与小王、老王无关。

签订上述还款协议之后,老王分七几次向李老板转账共计220万元,而小吴却不认这笔账,认为老王偿还的220万元是债务承担,不是债务担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2021年,老王将小吴告上法庭。

嵩明法院审理认为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小吴向李老板借款,小王作担保,后原告老王于2015年向李老板承诺对小吴向李老板借款的其中300万元借款本金提供担保,并解除小王的担保。

从该还款协议的内容看,达成还款协议的目的就是原告老王作为新的保证人,免去小王的担保责任,并征得了债权人李老板的同意。

该还款协议不具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未超出惯常的文意理解,原告向李老板转账共计220万元系事实,故原告老王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向被告小吴进行追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嵩明法院判决

由被告小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老王因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清偿的款项220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嵩法君再次强调:

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有风险!

担保需谨慎!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为亲戚担保代偿220万后,亲戚不认账?法院支持追偿!》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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