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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骗人之心不可有 防骗之心不可无

2021-06-18 18: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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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08月06日10时49分07秒接到才某某报警称:其银行卡在他哥哥手里,之前他给白某发过银行卡和身份证照片,还给白某借了一天的手机。7月30号从西宁坐班车回来的时候卡里还剩14990元,8月1日上午白某给才某某打电话称会有一条带六个数字的短信会发到才某手机上,让才某某立即转发给白某,转发后要求把短信都删除,随后才某某把短信删除,后才某某哥哥给其打电话说卡里没钱了,只剩7元钱,才某某前来报案,我局于2017年8月9日立案侦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白某供述,其与被害人才某某为亲戚,平时关系比较好,于 2017年7月底在西宁一起看病就医,当时犯罪嫌疑人白某以钱包内银行卡、身份证被偷为由向被害人才某借用过银行卡和身份证,并用手机照相后存了照片,两人聊天时知道才某某的银行卡里有资金。回玉树后,犯罪嫌疑人白某供述他以帮忙其下载歌曲为由向被害人才某某借走手机,期间又向被害人才某某索要开机密码。在8月1日上午嫌疑人白某多次催促,向才某某索要了短信验证码。因才某某为牧民系文盲,且才某某与犯罪嫌疑人白某是亲戚,没有引起怀疑,就将短信验证码转发到白某指定的号码上,后犯罪嫌疑人白某在二手手机市场一家老板的辅助操作下(购买了手机并支付操作费)登录被害人的微信,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卡里的14900元提现取走,刑警大队办案人员以调取证据、数据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白某,将白某抓获归案,到案后,白某在大量的证据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至此侦查取证结束。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9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此案我局已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手段骗取才某某钱财,白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在主客观上符合诈骗罪构成。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案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律,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现如今,花式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不仅要防范新型诈骗,也要警惕熟人诈骗。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总想着各种法子和理由,不惜捏造事实,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同学或其他熟人借钱、挪钱、花钱,拆东墙补西墙,还债时候能躲一天是一天。还有不少不法分子以安排工作、找关系、高利息、上学、购房买地等为由,骗取群众钱财。我们奉劝那些想着各种歪主意的人们,想要有收获必须有实实在在的付出,如果你的行为一旦逾越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生活很美好,要将聪明才智用在正道上!

警方提醒:1.遇到亲朋好友、同事领导等突然在社交软件上提出借钱、汇款等请求的,尤其是要求转账至第三方陌生人账户或者直接支付款项的,务必通过电话等方式线下确认。

2.如对方称不方便通话,可采取私密问题提问的方式验证对方身份。

3.若钱款转出后意识到被骗,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准确提供转账金额、转账时间、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配合警方做好止损、取证工作。

来源:杂多县公安局

监制:杂多县公安局办公室

原标题:《【以案释法】骗人之心不可有 防骗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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