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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三审稿增加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3年内禁代言
广告法修订草案对明星代言广告,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4月20日上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3年禁代言
广告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广告代言活动作了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应对广告代言活动进一步严格规范,对于曾经为违法广告代言的人,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再为广告代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三次审稿中增加了上述规定。
医疗机构发违法广告可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虚假宣传泛滥的药品、保健品广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并增加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草案还加大了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播电视台等不得以养生栏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针对目前一些媒体以健康、养生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草案对此增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社、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此外,针对治理违法广告,草案还增加了媒体主管部门的相应责任的规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得用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
烟草广告广受社会关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以列举的方式,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公共场所、形式等作了进一步限制。即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发布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外,其他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张应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其进一步严格限制,或者在表述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也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既要严格限制,又要考虑烟草生产是一些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的实际情况;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烟草专卖点和销售渠道进行的介绍,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烟草广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得利用其它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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