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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降低刷卡手续费,调整主要涉及商户不涉及持卡消费者收费

澎湃新闻记者 陈月石
2016-03-18 15:41
来源:澎湃新闻
金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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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三年,备受关注的又一次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改革落地。

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其中,市场期待已久的“借贷分离”、“统一商户类别”等改革内容都将正式自2016年9月6日起实施。

所谓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主要是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发卡银行收取的服务费和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这一费用仅向商户收取,而不是向持卡消费者收取。

按照发改委和央行的预估,新政将从总体上较大幅度降低费率水平。

其中,餐饮等行业商户贷记卡、借记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合计可分别降低53%—63%,百货等行业商户可降低23%—39%;超市等商户将通过实行优惠措施在改革过渡期内保持费率水平总体稳定。初步测算,各类商户每年合计可减少刷卡手续费支出约74亿元。

值得一提是,伴随着本次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改革的实施,目前线下收单市场中“721”的手续费分成比例将被彻底打破。同时,被不少消费者诟病、引发收单市场各种乱象的“套码”也将成为过去。

眼下,在刷卡手续费中,“7”归发卡行所有,“2”归收单方所有,“1”则为银联所有。

而在调整后,发卡行的服务费费率将降低,由现行区分不同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对借记卡、贷记卡执行相同费率,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对借记卡、贷记卡差别计费。

发卡行收取的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信用卡的费率高于借记卡,并不难理解。

据介绍,信用卡本身是由银行提供给持卡人的一笔消费信贷,银行要承担资金占用成本以及坏账风险,再加上数量颇为巨大的市场推广等营销成本,自然费率也更高。

卡组织的蛋糕也发生了变化。

按照新规,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

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贷记卡,费率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即分别向发卡、收单机构计收的费率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

眼下,尽管人民币清算市场已经放开,但中国银联仍然是惟一一家从事人民币清算的卡组织。

而竞争最为激烈的收单环节,国家发改委和央行这次选择了放手,由现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除了费率的调整,新规中,发卡行和卡组织所收取的费用,都将不再按照行业划分,过去手续费率负担过重的餐饮类企业,成了本次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目前,根据商户的主营业务和行业属性不同,都是由收单机构为商户设定一个“MCC码”,商户缴付的刷卡手续费就由这一代码决定。

正是看到这一规则,为了抢占市场,不少收单机构就会为商户安排费率更低的MCC码,商户就能少付手续费,这也就是业内所说的“套码”这也影响了整个行业正常秩序。

此外,新规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等用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超市等商户,在本次刷卡手续费调整措施正式实施起2年的过渡期内,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此次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银行卡刷卡消费是当前商业服务领域采用较多的一种非现金支付方式,是现代商贸流通的重要环节之一。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主要是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和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现行刷卡手续费政策是2013年出台的,对促进银行卡推广使用,搞活流通,扩大内需,支持各行业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5年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超过54亿张,银行卡联网特约商户超过1600万户,POS机具超过2000万台。2015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消费业务约290亿笔,金额约55万亿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商户经营成本,改善商户经营环境,扩大消费,促进商贸流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主要行业商户代表及银行卡经营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提出了按照市场化方向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从总体上较大幅度降低收费水平的政策措施。

问:此次调整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具体包括哪些政策措施?

答:此次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涉及调整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方式,取消商户行业分类定价,实行借、贷记卡差别计费等多项内容,从总体上较大幅度降低了费率水平。一是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由现行区分不同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对借记卡、贷记卡(通常指信用卡)执行相同费率,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对借记卡、贷记卡差别计费。费率水平降低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二是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网络服务费由现行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即分别向发卡、收单机构计收的费率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三是对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实行单笔封顶措施。借记卡交易的发卡行服务费单笔收费金额最高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封顶控制;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贷记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最高均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四是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在2年的过渡期内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五是对竞争较为充分的收单环节服务费,由现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问:此次出台的政策实施后,对商户支出有什么影响?

答:此次出台的政策,一个主要特点是从总体上较大幅度下调了费率水平,将直接降低商户经营成本。初步测算,政策实施后各类商户合计每年可减少刷卡手续费支出约74亿元。由于现行不同商户刷卡手续费实行差别费率,调整后不同行业商户受益程度也存在一些差别。餐饮等行业商户贷记卡、借记卡交易的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合计可分别降低53%—63%,百货等行业商户可降低23%—39%;超市等商户通过实行优惠措施将在改革过渡期内保持费率水平总体稳定;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社会福利、养老、慈善机构将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同时,对竞争较为充分的收单环节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持费率水平合理稳定,并促进收单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问:此次政策调整后,对消费者刷卡交易会有哪些影响?

答: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不向持卡消费者收取。本次政策调整,从总体上较大幅度降低了费率水平,有利于降低商户经营成本,改善经营环境,不仅不会增加消费者支出,而且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刷卡消费体验。

问:为什么要放开收单服务费,放开后该项收费会不会升高?

答:目前,国内已有数百家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经营机构,大多数在全国范围或跨省(区)经营,各地区均有较多的收单机构同时开展业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2013年出台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政策,对收单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政府规定的基准价为基础,允许收单机构在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水平。从对实际执行情况的调研看,各收单机构普遍按照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或下浮后的费率执行,没有发现费率上浮的情况。为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此次明确收单环节服务收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同时鼓励收单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根据商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增值服务。政策调整后,将为收单机构顺应市场形势发展变化,主动降费、拓展市场创造条件。由于市场竞争充分,预计收单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不会出现费率水平上升的情况。

问:这次出台的政策,在发卡行服务费的费率上限、单笔收费金额封顶控制措施等方面,均区分借记卡、贷记卡交易做出了不同安排,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借记卡、贷记卡是金融行业使用的专业名词。通俗理解,借记卡主要是工资卡、储蓄卡等不允许持卡人透支的银行卡,贷记卡主要指允许透支的信用卡。对借记卡、贷记卡交易的发卡行服务费做出不同政策安排是因为两类银行卡交易成本构成、业务风险特征等方面存在差异。由于透支权限不同,与借记卡相比,商业银行在贷记卡交易中需要额外承担资金占用等成本,业务损失风险也相对较高。此次政策调整,借鉴国外刷卡手续费通行做法,对借记卡、贷记卡交易的发卡行服务费做出不同安排,体现了贷记卡交易成本和风险较高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推广信用卡,拓展信用消费业务。

问:从政策公布到正式实施有6个月左右的间隔期,为什么不能提早执行?

答:此次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政策性强,调整内容多、涉及方面广。为保证政策顺利平稳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各收单、发卡机构需要统筹做好业务调整、系统改造、协议换签、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因此,《通知》安排了必要的准备时间,规定调整后的政策自2016年9月6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银行卡清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商户经营成本,扩大消费,引导银行卡经营机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促进我国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定价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由现行区分不同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对借记卡、贷记卡(含准贷记卡,下同)执行相同费率,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对借记卡、贷记卡差别计费。费率水平降低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二)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由现行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即分别向发卡、收单机构计收的费率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

(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贷记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

(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自本次刷卡手续费调整措施正式实施起2年的过渡期内,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五)收单环节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现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国家鼓励收单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根据商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合作需要和业务开展状况,与商户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收费。

调整后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项目和费率上限详见附表。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其品牌银行卡执行的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具体费率及相关优惠措施操作办法,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二、相关工作要求

此次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政策性强,调整内容多、涉及方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同配合,精心组织、依法推进,积极、稳妥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调整、完善措施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有关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部署、组织各发卡、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做好技术改造、业务调整、应急处理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卡刷卡交易领域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银行卡清算机构及各发卡、收单机构要按各自业务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并组织内部人员培训,向持卡人、商户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银行卡清算机构负责完成转接清算系统改造,组织各成员机构制定具体的业务、技术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开展系统联调测试,确保调整后的系统按照规定时间切换上线并安全运行。

各发卡机构负责发卡、积分、会计、清算对账等内部系统改造;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系统联调测试和切换上线工作。

各收单机构负责收单、商户管理、会计、清算对账等内部系统改造;有序开展商户协议换签工作;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系统联调测试和切换上线工作。

(三)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宣传解释政策,组织协调所属会员单位做好准备工作,落实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各项措施。

本次调整、完善后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消费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制定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其品牌银行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具体费率和优惠措施操作办法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核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后自2016年9月6日起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各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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