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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房”变“坟景房”,贵阳一开发商被指隐瞒周边不利因素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张镇
2021-09-15 15: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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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买到的是“公园房”,但从卧室或者阳台向外望去,映入眼帘的却是墓地群。

贵阳市“中天·未来方舟”小区部分业主正面临这样的尴尬境地。9月3日,该小区业主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称,开发商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天贵阳公司或开发商)在宣传时以“公园房”为卖点,无论是在售楼处看房还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根本未提及坟墓群的存在。

从接房至今,业主们分别向开发商、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反映。开发商2020年4月29日称,坟墓的所在的位置在建设范围外,该公司无权处置。云岩区市场监管局当月回复信访事项时表示,经调查未发现(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证据,建议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开发商制作的楼盘示意图。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合同未注明房屋周边不利因素

据该小区业主周薇薇(化名)介绍,她2018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中天·未来方舟”F10组团的一套房子,交房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前。

该楼盘的一张项目示意图显示,该楼盘北面紧邻登高云山公园,西南侧规划有写字楼、农贸市场、学校和幼儿园,东南侧为松林公园。

周薇薇提供的其与置业顾问的微信聊天页面截图显示,置业顾问说:“房子是南北朝向的,公园在北面”,“朝着公园的,房源紧张”,“公司推广是公园房,高品质住房”,“做的环境比洋房好”……

因为是期房,签合同时的周薇薇还不知道,她买的“公园房”并不“纯粹”——登高云山上有数个坟墓群,且正对着小区部分楼栋,站在自家阳台或者卧室就能看到坟墓群。周薇薇说,置业顾问从未跟她提过山上有坟墓群,现场沙盘也未标注,《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也没有此不利因素,“别说是坟墓了,任何不利因素都没写,开发商明显是隐瞒事实。如果当时知道(有坟墓群),我是无论如何不会买这套房的。”

澎湃新闻查阅周薇薇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38页)及《补充协议》(7页),均未提及该项目周边(红线外)的不利因素。此外,《补充协议》第一条载明:“买受人确认,在与出卖人签订本合同前,已知晓该房屋的地理位置、规划用途、周边物业及周边环境状况等相关信息,且对出卖人修建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公共服务设备均已充分知晓且不持异议,并对合同标的物有了充分认识和判断,买受人基于自身独立的认识和判断签订本合同……买受人已充分知晓该房屋周边物业及环境的特殊性,承诺在房屋交付后将严格按照房屋规划用途及相关规定依法使用该房屋。”

坟墓临窗可见

开发商曾回应:坟墓裸露的山林处于建设用地范围外

接房后,周薇薇等业主透过窗子向外一看,青山绿树间,一座座坟墓竟出现在眼前,有些业主家甚至与坟墓齐平,且距离非常近。自此,周薇薇等业主开始反映开发商隐瞒不利因素虚假卖房一事。

中天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网络问政平台给出的书面回复显示:“未来方舟”F10组团已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交付条件。业主反映有坟墓裸露的山林位置,处于我司建设用地范围外,我司无权对其进行处置。”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针对“未来方舟”F10组团业主提出的购房虚假宣传一事,该局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后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已办理完毕。经核实,因未发现虚假宣传的证据,该局对业主信访投诉不予立案。“未来方舟”F10组团房屋后面的山体确实与登高云山的背山处(当地人俗称倒马坎)相连,但后面的山体不属于开发商的建设用地范围,从业主提供的资料上来看,无法确定该房屋和登高云山的联系,同时也无法界定F10组团和登高云山相关的广告联系。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关于业主要求退房及赔偿的问题,双方购房是以购房合同为基础的,购房合同上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一切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为主,如对合同有异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周薇薇称,业主们也曾考虑过起诉开发商,但碍于时间和精力成本未进行诉讼。目前,他们正重新考虑是否起诉开发商。

2021年9月9日,澎湃新闻联系中天贵阳公司一名销售主管(该主管曾任“未来方舟”F10组团置业顾问),该销售主管称,由于时间过得太久,已记不清是否明确告知购房者存在坟墓群,相关事宜可前往售房部了解。

同日,澎湃新闻又联系中天贵阳公司专门处理F组团事宜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无法向媒体回复具体事项。

同日,该公司另一工作人员称,其已向该公司品牌部转达采访事项,截至发稿前,记者仍未收到相关反馈。

购房者通过网络问政反映问题,开发商答复称坟墓位置在红线外。

律师:基于诚信原则,开发商应主动告知重要事实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认为,民法典对于诚信原则有明确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凡影响购房者购买目的,对居住的安全性、便利性造成影响的,都属于重要事实,开发商均应当主动进行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中也要求“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陈晔表示,对于房屋周边的情况,开发商(出卖人)应尽可能地告知购房者,如是否存在洪涝风险,周边是否有垃圾场、坟场、发电厂、污水处理厂等,以免双方出现纠纷。

    责任编辑:汤宇兵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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