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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13岁女生被罚下蹲致残,不追究刑责吗?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2021-09-28 10:4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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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泸州合江县先市职业高级中学的一名13岁女生因被罚150个下蹲,致终身残疾的新闻引发舆论热议。

这件事实际发生在去年的6月,据女生家长的说法,这名女生因被负责查寝的“生活老师”即宿管员和“楼长”学姐怀疑其带零食进寝室,要被罚做300个下蹲。被罚的女生表示自己不久前脚关节曾受伤,运动不便。但这也仅仅为她换来了将下蹲数目减到150个。

结果,这150个下蹲给这位女生带来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一开始女生只是觉得脚关节不舒服,两天后其走路就变得一瘸一拐,脚部还出现了脓包。

学校校长徐均科表示,罚女孩做下蹲的女生并非学姐,是其初二的同班同学。而此前学校方面已经解聘宿管老师刘某。

虽然事发后校方曾带女生到当地就医治疗,最终确认该女生的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50%以上,也有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丧失了80%,伤残程度达到十级或九级。被罚女生母亲与校方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导致事情至今未能解决。

很显然,涉事职业高级中学的宿管员和同学,非法体罚学生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这名未成年女生终身残疾的后果。这是一种严重的身体伤害行为,处理此事法治不应该缺位。

在法律上,伤残等级是对一个人受伤后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的等级划分,十级伤残表现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伤残鉴定与刑事犯罪中的伤情鉴定存在差异,伤残等级与刑法中的轻伤、重伤并非相同概念。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于脊柱四肢伤害来说,造成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即属于重伤的程度。这名被罚女生的伤情程度若达到重伤的程度,那就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成立与否只取决于刑法本身的规定,不受其他任何因素影响。刑法第235条明确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犯罪的类型包括疏忽大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所以,涉事的宿管员和“宿管会”同学,无论是由于忽视了被罚女生本身有伤,抑或是过于自信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只要其明知道如此“罚蹲”对女生身体可能造成伤害,且实际造成了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就符合了刑法的规定,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宿管会”同学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还需具体分析。

从报道来看,受害女生一再说明自己脚关节有伤,不能做下蹲,这足以说明两位肇事者明知“罚蹲”对女生身体可能造成伤害。如果如媒体报道所言,生活老师还曾在监督体罚的过程中说过“使劲整、使劲整”的话,那甚至不排除其对于被罚女生受伤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心理态度,若查证属实,其罪过就要由过失转为故意,罪名可能就涉嫌更加严重的故意伤害罪了。

有意思的是,该事件之所以在网络上发酵,是源于学校方面一直未就赔偿问题与被害女生协商一致。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在表示校方曾垫付过10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后,又建议家长方面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但就肇事者的处理方面没有任何说法。

出了这样的事情,学校和主管部门似乎都认为这只是一起民事赔偿纠纷。但学校绝非法外之地,构成犯罪的事件,一般不能降格为民事纠纷处理。

不能因为肇事者有校纪校规做依据,就可以免除刑责,哪怕是善良的动机也不是抵销犯罪的借口。同样地,也不能因为学校和未成年人受其他法律保护,就不遵守刑法了。

去年正值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公布到实施一年期间,该法第27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规定与刑法是并行不悖的。不是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反而无视刑法了。那无异于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沈彬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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