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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4名大学生替考被识破:只当做兼职,没想到要负刑责
为了300元报酬,女大学生在国家考试中充当“枪手”——杭州萧山区警方日前破获一起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弊案,女大学生小珍(化名)替考被当场发现,进而牵出多名涉案人员。






今年4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举行。4月16日下午开考后,小珍走进杭州萧山区某考场,监考老师在核对准考证时发现,她的相貌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别很大。
考务处人员、考场监管民警先后询问小珍,她坚称自己就是考生本人,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多年前的。
由于已过开考时间,为慎重起见,工作人员先让她参加考试,待考试结束后进一步调查。女孩交卷后被监考老师拦下,并带往办公室接受警方调查。
很快,小珍承认替人考试的事实。她19岁,江西人,杭州某高校在校大学生,是被同学小青(化名)叫来替考的,小青答应给她300元。

小青21岁,浙江人,交代称“替考业务”是朋友周某介绍的。
周某26岁,安徽人,曾是杭州某高校合同工,在校自考部办公室工作。据周某交代,2015年4月,一名女考生的家长找到他,希望找人替女儿参考。周某以每门课2000元的价格,收取对方5万元,找来小青替这名考生参加当年的自考(校考)。

2016年3月,周某又收取对方1.2万元,以1600元一门的报酬,找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自考(统考)。
此外,周某还从其他3名考生(家长)处收取4.3万。为了找人替考,周某找到小青,小青又联系同系同学小珍和另两名男生,答应付给小珍300元,两名男生各500元,代替3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警方在案件侦办中发现,涉案考生、家长和替考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一名参与替考的大学生告诉民警:“完全没意识到事情这么严重,只当赚外快,就像做兼职。”一名家长表示:“早知道这事犯法,宁肯让儿子跟我打工也不会这么做。”
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284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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