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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丈夫借款30万过账自己没花,法院:系夫妻共同债务

澎湃新闻记者 陆玫
2021-10-26 12:28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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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是我写的,钱我也没花,只是通过我账户打了款,我不还。”丈夫借款30万未还,面对债主催讨,妻子徐某认为自己没有共同还款的责任。

杭州富阳区法院判决王某、徐某夫妻共同归还原告张全富(化名)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徐某不服上诉,日前杭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0月26日从富阳法院获悉,王某2019年向张全富借款30万元,张打入王某妻子徐某的银行账户,在徐某在场的情况下,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全富出具借条一份。后徐某分多次将款项转给丈夫。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及时归还,张全富向徐某催讨,称当时是夫妻一起借款,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徐某认为钱是丈夫以个人名义借的,她也没有花,自己不用还。

张全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徐某承担借款本息的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查明,案涉款项全部由张全富汇入徐某账户,再由徐某汇入王某账户。王某出具借条时徐某在场,对汇入自己账户的款项无异议。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事实可以表明徐某对借款知情,并处置了借款,徐某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包括签字、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若举债时双方无“共签”,但有情形表明一方在事后有追认行为的,如以书面或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追认债务,或以自己名义还款等其他方式表明追认债务的,亦应认定构成共同借款。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中频频出现借款经配偶一方账户交付,包括夫妻共享银行卡;一方借用另一方银行卡用于特定款项使用;一方持有并使用另一方银行卡。借款过账行为能否产生共同借款的合意因案件而异,但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

    责任编辑:谢春雷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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