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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国际田联仲裁委的决定非终局,中国队应上诉特别仲裁庭

张维/法制日报
2016-08-20 10:2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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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8月20日消息,里约当地时间8月18日,奥运会田径女子4×100米的预赛中,掉棒的美国队通过申诉获得了单独重新比赛的机会。国际田联仲裁委员会的这一决定一时间引起争议,也让体育赛事中出现的具有“生杀予夺”大权的仲裁委员会备受关注。这是个什么样的机构?由哪些人组成?他们作出的仲裁决定究竟有何效力?如果不服裁决结果,是否还有救济途径?

为了弄清楚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专访了曾任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

体育仲裁院履行三职能

记者:在本次奥运会上,从国际奥委会禁赛一切有兴奋剂阳性史的俄罗斯运动员被认为不合规,到美国队重获田径女子4×100米比赛机会,都有仲裁机构的身影。在奥运赛事中居中裁决的机构是什么?有何职能?

黄进:国际田联仲裁委员会是国际田联内设的申诉、争议解决机构,对它的决定还可以挑战,那就是提到国际体育仲裁院里约奥运会特别分院去裁定。所以,中国队的申诉不要止于国际田联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奥运会中真正的仲裁机构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特别分院,它的裁决才是终局的。

面对体育纠纷的日益增多,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推动下,体育仲裁院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正式设立。这是一个独立解决与体育有关的争议的仲裁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职能大致分为三类:处理与体育有关的普通商事争议,例如球员转会、赛事电视转播权、商业广告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处理涉及有关体育组织的决定的上诉争议,像兴奋剂问题、裁判执法问题等;应国际上有关体育组织的请求发表无约束力的咨询意见,就体育法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

名册上350多名仲裁员

记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是如何产生的?

黄进:仲裁员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任命,列入仲裁员名册,任期4年。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每4年复核一次名册,新名册于次年1月1日生效。《体育仲裁规则》要求,体育仲裁院至少应有150名仲裁员和50名调解员。现在的名册上有350多名仲裁员。另外,国际足联2002年接受体育仲裁院的管辖后,体育仲裁院又建立了一个专门仲裁足球争议的由90多人组成的仲裁员名册。

担任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条件如下:(1)受到完整的法律训练;(2)在体育法或者国际仲裁方面具有公认的能力;(3)充分了解体育;(4)至少精通一门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英语或者法语)。

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由以下5部分组成:(1)1/5仲裁员从国际奥委会推荐的人士中选任;(2)1/5仲裁员从国际体育联合会推荐的人士中选任;(3)1/5仲裁员从国家奥委会推荐的人士中选任;(4)1/5的仲裁员为保护运动员的利益经适当咨询后选任;(5)1/5的仲裁员从其他途径选任。《体育仲裁规则》要求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在选任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时应尽可能考虑他们代表各大陆和不同的法律文化。

值得一提的是,《体育仲裁规则》要求所有仲裁员和调解员签署一项声明,承诺按照《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公正和独立地履行职责。同时要求仲裁员受《体育仲裁规则》规定的保密义务的约束,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任何有关体育仲裁院所进行的程序的事实或者其他信息。

对参赛运动员强制管辖

记者:体育仲裁是如何与奥运结缘的?在管辖上有何特别之处?具体处理哪些纠纷?

黄进:为了解决在奥运会上发生的体育争议,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于1996年开始在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上设立体育仲裁院特别分院。随后,在历届夏季和冬季奥运会上,都设立了体育仲裁院特别分院。2003年10月14日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在新德里通过了专门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为奥运会体育仲裁的进一步规范化、统一化开辟了道路。

特别分院的职责在于通过按照仲裁规则组建的仲裁庭仲裁在奥运会上发生的体育争议。特别分院解决《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所指的产生于奥运会期间或者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的任何争议。实际处理的案件共有两大类:一是兴奋剂类案件,二是裁判争议案件。

对于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则意味着“强制管辖”。每一个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在正式参加前,都必须填写并签署一份含有声明接受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管辖的表格。所以虽说仲裁在通常意义上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选择,但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却是不折不扣的“强制管辖”。因此有人开玩笑说,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要么接受特别仲裁庭的管辖,要么“到电视机前去参加”。

特别仲裁庭裁定不可更改

记者:奥运会上的仲裁有何特殊要求?

黄进: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审案遵循“3F”原则,即:Fast、Fair、Free(迅速、公平、免费)。迅速:指24小时内必须结案;公平:当然指仲裁员独立公正办案;免费:指仲裁庭审案不收任何审理费用,但当事人自己聘请律师或者代理人,收集证据等自然自己要花费用。

可能人们对24小时内如何能结案心存疑虑。不过,一是奥运赛程非常紧迫,奥运期间仲裁庭开庭时间非常有限,不可能久拖不决。二是特别仲裁庭的仲裁员们都是法律界的资深专家,审案水准可以期待。其三,更为重要的是,奥运会期间的涉及体育组织决定的上诉争议案件还须满足一个前提原则,就是首先要“用尽体育组织内部救济”,比如,各单项体育联合会(田联、足联等)、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内部都有各个不同层次的争议解决机制,只有在用尽这些救济程序之后,最后才能上诉至特别仲裁庭。

这次里约奥运会田径女子4×100米预赛中,掉棒的美国队的申诉就是走的国际田联仲裁委员会的这一内部救济程序。中国队也向国际田联申诉了,如对其决定不服,还应继续向里约奥运会特别仲裁庭上诉。当然,特别仲裁庭的裁定是最后的,不可更改的。

寻求司法救济意义不大

记者:本届奥运会开赛以来,已有不止一起来自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庭的裁决引起争议,但异议者皆表示尊重或无力改变裁决。这些裁决究竟有何效力?如果不满裁决结果,是否还有救济途径?

黄进:特别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非常有限的理由,特别是公法上的理由,如缺乏管辖权、违反基本程序规则(如违反听证权)或者与公共政策相抵触,向瑞士联邦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但一般来说意义不大,因为这种理由很难找,而且举证也非常困难。

学会善用体育仲裁机制

记者:此次国际田联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让美国接力队获得单独重新比赛机会的决定,被认为“表现了仲裁委员会的无知和肤浅”,还有专家指出“仲裁委员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合理,导致某些争议处理上偏向性明显”。您认为体育仲裁机构是否有必要进行改革?或是在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黄进:我前面讲了,国际田联仲裁委员会只是国际田联内设的申诉、争议解决机构,是国际田联的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它虽然叫“仲裁委员会”,但它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仲裁机构。它的决定也不是终局的,可以对其决定提出挑战,向里约奥运会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庭提出上诉。我看到的新闻是,中国队向国际田联提出了申诉,但国际田联对中国队的申诉作出决定后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很可惜哈!没有必要这么“大度”,应该向特别仲裁庭提起上诉,等特别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再表态。奥林匹克的核心精神是“公平竞赛”或者说“公平竞争”(fair play),按照体育仲裁规则和程序“不平则鸣”,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中国队要学会善用国际体育仲裁机制。

陈欣怡案件没必要上诉

记者:中国游泳运动员陈欣怡因兴奋剂检测阳性不服上诉到里约奥运会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庭,不是也败诉了吗?

黄进:这就是我们中国队还没有学会善用国际体育仲裁机制的表现。像陈欣怡这样的兴奋剂案件,根本就没有必要去上诉,要赶快收拾行李回家。因为兴奋剂案件实行“严格责任”,只要查出阳性,不可能胜诉,为什么还要去做明知不可胜而为之的事情呢,其结果是不仅自取其辱,而且还在国际体育仲裁院档案里留下不光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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