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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看房终于不用戴头盔了

2021-11-03 11: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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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之心报道

编辑:张倩、蛋酱

不刷脸不让回家,不同意条款就不能用某 APP,两台手机订同一个酒店价格竟不一样,接到的诈骗电话总是能准确地说出你的姓名、籍贯、家庭住址,这些操作总是在无形中威胁着我们的隐私安全和个人权益,但却投诉无门。今年颁布并施行的一项法律有望改变这种局面。

2021 年 8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该法共 8 章 74 条,法律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具体来说,该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该法的适用范围有多大?

「总则」规定,除本国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叫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包含哪些内容?

「总则」指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一定要取得个人同意吗?

该法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同意之后又反悔怎么办?第十五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确实不想同意,但不同意就不让用怎么办?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告知哪些内容?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关于保存时间,第十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针对个人信息流转有何规定?

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信息难免要经历一些共享或转移的过程。对此,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大数据杀熟如何整顿?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消费者的个人特征,以此了解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价格敏感度,并将此用于营销目的,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社会反映突出的「大数据杀熟」。只对熟客提高价,开一个新的账号就变低价,在过往的消费纠纷中,这种现象屡禁不止。

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将「反大数据杀熟」正式写入法律:「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随处可见的人脸识别到底合法吗?

去年,一则「戴头盔走进售楼处看房」的新闻引发了热议,该事件的起因是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摄像头来区分看房者是否为首次到店,进而执行差别对待(首次到店有大额优惠)。在此之后,部分居民又曝出了不提供人脸信息无法进小区回家的乱象。这些事件表明,人脸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已经到了需要整治的程度。

因此,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需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怎么办?

不少个人信息处理者可能存在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需要,针对这一现状,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第四十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终于落地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对于拥有海量用户数据的企业来说,这一条规定将成为很大的挑战,也要求它们尽快对内部合规工作进行完善。在过去的数年间,一批互联网公司实际上获得了「灰色地带」的发展红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层面的延迟,长此以往,对于产业的良性发展是不利的。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五条还有规定,在几种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违法者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最后一个问题,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该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之际,法律专家也针对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惩处进行了科普。专家表示,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管出售、购买还是窃取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标准都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买卖个人信息,最高可处 7 年有期徒刑。

参考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a8c4e3672c74491a80b53a172bb753fe.shtml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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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看房终于不用戴头盔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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