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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研院所可从基本科研费提不超20%作奖励经费

澎湃新闻记者 岳怀让
2021-11-11 15:0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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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上个月发布的一份文件《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近期引发国内学术界热议。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上述通知,科研院所可从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并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通知还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资金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使用,不再收回。科研院所应当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

另外,财政部还在通知中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50%。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科研院所应当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事实上,随着我国科研实力的不断增强,关于科研经费管理再改革的话题近年来持续受到学界、业界关注。

国家统计局今年发布的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全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24426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其中基础研究经费1504亿元。整体投入排名世界第二。

根据中国科协统计的数据,目前我国科技工作者总人数超过9100万,位居世界第一。

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公布,从7方面提出25条“硬核”举措,为科研经费“松绑”,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一系列公众关切、期盼已久的政策措施、制度安排落地,引发科技界的强烈反响。

该《意见》在“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部分同样明确:允许中央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责任编辑:蒋晨锐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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