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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个广告被罚10万!台州发布校外培训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11-15 18: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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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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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推送标题为“紧急通知:台州身份证是2008—2016年出生的孩子注意了,家长再忙也要看一下!”的广告进行对外宣传,包含有“课程顾问李瑾教授是儿童教育界的领军人、李维明老师是教育部信息技术课标修订核心组成员”等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椒江局做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6000元。

2.台州市椒江至高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号上发布“承诺教师来自学军、杭二、镇海、知临等浙江前八所名校”、“2021年1月选考专家名师班”、“近几年压中情况”、“台州市孺子牛教育公司高三第二学期每周周末周周练(三十七)”以及学生感谢信等内容的广告,经查与实际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椒江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处罚款24000元。

3.台州市李建华美术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自有微信公众号及“黄岩论坛”网站等多渠道发布含有学生姓名、个人肖像照片、美术联考分数、单/全科排名等信息的招生图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黄岩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

4.台州市路桥智航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墙壁上悬挂多块广告牌,标注有“中国行业领先品牌”、“2017创新中国(行业)十大应用新技术”、“品牌影响力在线教育机构”、“综合实力突出教育集团”、“2017年度家长信赖课外教育品牌”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路桥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5000元。

5.潘世达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代理运营图书专营店天猫店铺,对店铺销售的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海底两万里》图书,将“【新华书店正版】海底两万里完整版人民文学出版社教育部推荐小学语文课外书目配套丛书七年级下册初中生必读书世界名著”作为图书名称使用,在名称中使用了“教育部推荐”字样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路桥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元。

6.临海市名宇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四篇招生广告,广告以图文的形式对“名宇课外培训学校”的师资、学生取得的成果、优惠活动等进行描述,含“170人参考,升学率95%……钟老师升宇台中上了,谢谢……班级15名左右的学生经过培训之后均能进入5名之内”等内容。其中一篇招生广告优惠活动版块仅对优惠活动的项目、条件、幅度进行了描述,未对优惠商品或服务的时限进行明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临海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800元。

7.临海市直映学生托管服务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放有若干易拉宝宣传海报,记载有“一般二年级小学生学习1-3个学期就可以在30分钟内写出400字以上,相当于五年级优等生水平的作文”、“一般小学生学习3-5个学期就能完全掌握小学阶段的全部单词1000个及口语和阅读,并能流利地听说读写”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临海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8.温岭市牧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8月委托他人建立了官方网站,在网站上添加了品牌介绍、课程设置、教室教具等栏目,其中在教室教具栏目里使用“同伴岛:全球唯独一款可减轻孩子反复跳跃的教具;悬浮球:全球唯独一款可根据孩子自身能力进行前庭觉刺激训练的教具;弹力触觉步道:全球唯独一款可根据孩子自身能力进行前庭觉刺激训练的道具;拥抱伞:全球唯独一款具有改善儿童安全感的早教教具;回荡轮:全球唯独一款设计了孩子在前庭觉刺激训练中从0°-10°不同级别摇摆速度的教具;双人滑翔机:全球唯独一款可进行团队合作的教具”等文字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温岭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9.台州文渊图书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3月开始,在无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 在其天猫网店“文渊图书专营店”对其所销售的图书进行 “老师推荐”、“学校指定”、“必读”的广告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天台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12000元。

10.仙居县星放光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为什么分提不上去?星光教育来告诉你”广告中含有“学校保证每天一节课的学习,用10天左右的时间让学生记住,自然拼读课程和本学期1本书的单词量”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仙居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11.台州和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分两次在三门县内400台电梯猫广告屏发布三门之江画室教育培训视频广告,含有“2020年被录取学员名字、院校名称、专业名称,三门之江画室350分上本科,450分冲进双一流大学,国央清等九大美院优秀生源基地”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三门局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4000元。

12.台州和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营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7月起先后制作、委托台州大诚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三门县亭山广告设计工作室、台州和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制作、发布三门之江画室教育培训印刷品、户外灯箱及视频广告,含有“之江画室霸榜国央清、名校前三甲的68位学员名字及院校名称”、“横夺清华,之江画室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学员名字及专业名称,杭州户籍美术生1/3清华合格证来自之江、在杭州上清华,当然非之江莫属”、“之江画室,39位之江学子圆梦中央美院,学员名字及专业名称”、“百人过线,斩获国美,过线率54.8%以上”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三门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17000元。

12起校外培训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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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广告作如下提示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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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3.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4.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5.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

6.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7.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

8.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校外培训广告或者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广告。

9.不得发布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青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取代义务教育的内容。不得制作、发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含有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的培训广告,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

10.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11.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诱导过度消费、举债消费等金融借贷营销广告。

校外培训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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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原标题:《【以案释法】1个广告被罚10万!台州发布校外培训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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