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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一员工在宿舍值班待命时猝死,人社局拒定工伤获法院支持

澎湃新闻记者 张蓓
2016-10-21 18:47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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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宿舍内值班待命时猝死,算不算工伤?

2015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电气班班长袁伍常被工友发现失去意识趴在公司宿舍的桌上,送医院后确认已死亡。

袁伍常的多名工友称,事发当晚袁系顶替工友值班,“一般先去集控室开个会,签个到,之后回宿舍待命,有抢修任务才赶赴现场。”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家属上诉后,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无论是袁伍常的工友,还是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简要经过,都证明袁伍常事发当晚在“值班室(其宿舍)”值晚班。但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张问团强调,是否认定工伤,不是公司方面能够决定的。

近日,郴州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许素萍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案二审审判长李红兵不愿进行回应。截至记者发稿,澎湃新闻尚未得到郴州市中院方面回应,许素萍电话随后再未接通,短信亦无回复。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显示,袁伍常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人社局:系“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死亡

2015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电气班班长袁伍常被工友发现失去意识,趴在公司宿舍的桌上,送医院后确认已死亡。

随后,当地派出所排除袁伍常自杀、他杀的嫌疑。

一份由娄底市中心医院医务科、涟源市公安局渡头塘派出所共同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袁伍常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袁伍常的女儿李芬告诉澎湃新闻,据父亲的多名工友证实,父亲袁伍常事发时正在值班,“好几个人都告诉我,我父亲是代替原本值班的工友邓敬平值班,按规定,当天的晚班时间为8月30日晚7时至8月31日早8时。”

和袁伍常住同一间宿舍的陈永生告诉澎湃新闻,晚班的时间就是晚上7点到次日早上8点,“一般先去集控室开个会,签个到,之后回宿舍待命,有抢修任务才赶赴现场。”

袁伍常的另一位工友邓敬平也证实了这一值班模式,“直到现在还是这样,也在宿舍值班,因为宿舍就在机房里面。”

同年11月17日,郴州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8月31日,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电气班班长袁伍常,下班后在宿舍休息,凌晨2时许,同住一间宿舍的员工陈永生起床后发现其趴在桌上,用手拍了几下没反应,立即送往医院治疗,2时55分许,经确定其已死亡。

这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写道,“袁伍常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

因不服上述决定,袁伍常的女儿李芬将郴州市人社局诉至法院。

袁伍常事发当晚处于值班状态也曾得到其公司方面的认可。

一审:工伤工作地点应是“事故抢修地点”

2016年6月9日,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显示,经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8月29日至30日为周末,湖南华润电力检修有限公司C项目部安排了邓敬平、陈永生两人值班,邓敬平8月30日的值班因有事请假,由袁伍常代为值班。

判决书中写道,袁伍常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了意外,而该案所指的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

因此,北湖区法院驳回了袁伍常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袁伍常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袁伍常家属的代理律师王胜生告诉澎湃新闻,一审法院虽未明确认可袁伍常当时属于在“工作时间”,但认同了其处于代值班状态这一基本事实。

王胜生说:“法院认定在抢修地点才属于在工作岗位,那实在是太狭隘了。类似110、消防等一般也处在待命状态、值班状态的工作,难道只有在出警到达事发现场时才处于在岗吗?”

袁伍常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死者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2016年9月,郴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了袁伍常家属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郴州市中院指出,一审认定邓敬平2015年8月30日原安排值班,因有事请假,由袁伍常代为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郴州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解释称,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当日,湖南华润电力检修有限公司C项目部安排了邓敬平、陈永生值班,在邓敬平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且事发时邓敬平在现场对袁伍常进行了施救、袁伍常没有在值班签到表中签到的情况下,一审仅凭证人证言认定袁伍常代邓敬平值班的事实的证据不足。

陈永生则表示,之所以袁伍常没有签到记录,是因为8月30日当天袁伍常安排他代表电气班去开值班会议并且签到。

“我签了到,开完会就回宿舍了,他也一直在宿舍。”陈永生说。

陈永生、邓敬平二人均表示,他们为袁伍常工伤认定的案子做过证人证言。

陈永生说:“我们公司领导都去作证了,袁伍常当天确确实实在值班,他出事的时候凌晨两点多,值班都要值到八点,这怎么不算工伤?”

但相关证言并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此外,对于请假后让袁伍常代值班的邓敬平,为什么仍于事发时出现在公司?10月14日,邓敬平告诉澎湃新闻:“8月30日白天我请假回了长沙,由袁伍常代为值班,但我当晚开车回了公司,也没值班,就在宿舍待着。那天晚上袁伍常事发之前,我都没见到过他。”

李芬提供了一份湖南高速ETC通行明细对账单,表示这是邓敬平行车的收费明细,“能显示(邓敬平当时)上、下高速的具体时间,我拜托他去银行开的”。这一说法得到邓敬平本人证实。

这份盖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娄星支行业务专用章的明细账单显示,2015年8月30日,邓敬平从娄底南站下高速,当时的收费时间为18时6分。至于回到公司的具体时间,邓敬平表示记不清了。

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

死者家人指责公司态度模糊不清

值得注意的是,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对袁伍常事发当天是否值班的态度显得“模棱两可”。

此前,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的《工伤事故快报表》写到:2015年8月30日,我司C项目部电气班班班长袁伍常于值班室(其宿舍)值晚班。

一审判决中,该公司则表示,对于家属方提供的拟证明袁伍常在值班的证据不发表意见。

10月21日,张问团又向澎湃新闻发来了一份落款为湖南华润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的《关于袁伍常身故有关情况说明》:由于办公楼和宿舍为同一栋楼,又在生产厂区内,当时的工作人员认为可能涉及到工伤,因此向郴州市人社局上报了“工伤快报”,“工伤快报”仅是检修公司的初步判断。

上述情况说明还称,2015年9月8日工伤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取证时,公司积极配合调取了视频监控,也没有发现袁伍常到生产现场巡视的视频记录。然而,张问团表示,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这一视频证据。

袁伍常女儿李芬则告诉澎湃新闻,一、二审证据中并没有公司提到的巡视视频记录,“人社局和公司都没提出有这个证据用作质疑”。

李芬表示,公司“模糊推诿”的态度给自己维权增添了困难,“如果他们按事实说话,明确表态我父亲是在值班,那我们不会如此艰难,如果说他不在值班,也要拿出证据”。

就法院判决问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认为:“二审法院有必要进一步查证法律事实,用更全面的证据来还原袁伍常事发天的状态,或证明其当时不处于代值班状态。”

邢鑫称,如果能确定代值班的事实存在且无其他侵权行为发生,应认定袁伍常猝死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邢鑫告诉澎湃新闻,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发当天袁伍常代替同事值班的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只有抢修现场才是工作岗位,该认定范围过于狭窄。他认为,根据第三人(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提供的值班制度和相关材料可得知,值班为劳动者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值班是工作的要求,不应狭隘地理解抢修现场才是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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