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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修改对教师影响几何?四个关键词透析征求意见稿

赵晨熙/法治日报
2021-12-07 06:46
教育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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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教师法的颁布标志着教师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为我国教师队伍制度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20多年来,我国教育发展形势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状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9章57条,对总则、权利和义务、资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培养和培训、保障和待遇、奖惩和申诉、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历经多年打磨,内容上较为完善,结合当前教育发展情况对教师权利义务、资格准入、聘任考核、保障待遇等方面均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回应了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一:教师学历

“我国专任教师总数由1993年的1097.89万人提高到2020年的1792.97万人,增长63.31%。教师学历水平不断提升,1993年至2020年,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从84.7%提高到99.98%,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从59.9%提高到99.89%,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从51.5%提高到98.79%,幼儿园教师专科以上学历占比从2.8%增长至85.75%,小学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从0.18%增长至66%,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占比从不到1%增长至11.47%,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占比从1.7%增长至27.75%。”10月21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教育部部长怀进鹏所作的《国务院关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到了这样一组数据。

“这是我国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有力体现。”在储朝晖看来,教师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很难构建健康的教育生态,也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教育任务。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教师的学历门槛,对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提出了较以往更高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与现行教师法规定相比,变化幅度较大的是小学教师的准入门槛,从现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提高到了本科及以上学历。

“这是在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下的大势所趋。”储朝晖指出,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54.4%。在这种背景下,教师的学历准入门槛仍停留在“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显然偏低。修订教师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建立与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相适应的高质量教师队伍。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所长易凌云指出,提升教师学历要求是高质量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学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教师在职前阶段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储备水平,对学历要求的提高就是对教师专业素养要求的提高。

在提高学历门槛的趋势下,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提醒要避免出现学历高消费问题,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提高准入学历门槛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营造教育家办学的环境,保障教师待遇与权利。

关键词二:教师特殊身份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

这一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落实。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明确教师的特别身份,对保障教师权益极为重要。”熊丙奇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的规定为例称,在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方面,现行教师法中也有“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规定,但由于教师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未在法律中得以确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教师待遇的保障力度不如对公务员的保障力度。如今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明确,将强化对教师待遇等权益的保障。

熊丙奇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将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纳入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行列之中,这意味着在待遇标准方面,将幼儿园教师与义务教育教师同等对待。

近年来,针对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偏低导致的人员流失等问题,有专家建议将幼儿园教师和义务教育教师同等对待。在熊丙奇看来,当前仍在制定中的学前教育法草案并未明确提及学前教育教师的工资保障标准,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率先明确了幼儿园教师工资的待遇保障标准。

关键词三:教育惩戒权

一直以来,有关教师惩戒权的问题都是讨论热点。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怀进鹏在所作报告中提及教师法修订要增加教育惩戒权,再次引发教育界的广泛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将“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纳入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中。

去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定义、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要求等。

在储朝晖看来,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既是育人的一部分,又是维护教学秩序的需要。此前虽然出台了相关规范,但不少教师仍有顾虑,而从法律上明确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是对教师职务行为的认可和保护,有助于教师依法行使惩戒权。他建议结合实际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执行细则,助力教师正确行使这项权利。

在教师基本权利方面,熊丙奇还关注到了赋予教师的教育教学自主权。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纳入教师的基本权利中。

与现行规定相比,熊丙奇认为,在我国当前正在推进“双减”,实现给学生减负的目标之下,必须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这对教师针对学生不同情况因材施教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教师没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就无法进行教学创新,中小学办学难免会“千校一面”,因此通过立法来保障教师教育教学自主权的落实至关重要。

关键词四:国家教师奖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拟增设国家教师奖也引发了关注。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在易凌云看来,设立国家教师奖,并非奖项名称就叫“国家教师奖”,而是指一种层级、一种类型的奖励和荣誉。他认为,此内容如果最终通过,国家将会对此有制度上的设计,具体实施时应有更详细的规定,包括奖项名称、评选周期、范围、流程、标准等。

“制定国家层级的教师专门奖项有助于提高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储朝晖指出,奖项在制度设计上一定要保证科学、公正、公开,避免因奖项评选滋生其他问题。

    责任编辑:伍智超
    图片编辑:沈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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