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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拟调整:致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适当担责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7-03-09 09:0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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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中“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拟调整表述。3月8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前,草案三审稿的规定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说,相比草案三审稿,四审稿采取“原则-例外”的立法技术,更清晰地规定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中的救助人给受助人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不须承担民事责任,其例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必须同时满足“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和“因此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方可。

事实上,在分组审议三审稿时,即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三审稿规定中,如何认定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跟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

王雷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说,草案四审稿的救助人重大过失归责原则提高了救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门槛,救助人连最一般人的注意程度都没有达到,缺乏最起码的谨慎时,就构成重大过失。

“这一规定既是对救助人紧急救助行为所应该尽到注意程度的引导,以尽可能减少‘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也体现了立法者对救助人的宽容。”王雷说,立法的宽容有助于进一步激发见义勇为、崇尚正义、友善和睦的善行义举。

为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草案四审稿延续了一审稿至三审稿的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中救助者所受损害予以救济,以期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鼓励其无私利他、救危济困。

草案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意味着,假若李女士在大街上行走,手包被抢,路人张先生见义勇为,堵截偷包者,结果却被偷包者捅了几刀受伤。这个时候,偷包者除面临刑责外,还要给予张先生民事补偿。若偷包者逃逸了,或者偷包者本身家境也十分贫寒,无力赔偿,张先生可以向受益者李女士请求赔偿,李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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