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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用增强,受理案件占总量近五成

澎湃新闻记者 李延兵 实习生王葳
2017-04-25 16: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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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针对此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司长冯怡通过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冯怡表示,2017年第一季度,各类调解组织共受理争议15.96万件,占案件总量的46.33%。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5日从在线访谈中了解到,截至2016年5月31日,全国共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3005个,专兼职仲裁员2.37万人;“十二五”期间,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共审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42.9万件,2016年共审结59.1万件。

对于劳动者和劳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选择哪种解决方式,冯怡表示,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但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才会受理。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希望选择司法程序维护劳动人事权益,也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冯怡表示,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大量本可以在单位内部解决的争议不得不寻求外部解决方式,既增加了当事人维权成本,也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为此,《意见》重点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针对网友反映的经过调解仲裁程序后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裁决书的情况,冯怡表示,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来维护权益。

对于网友关注的“仲裁员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问题如何应对,冯怡表示,《意见》再次强调必须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并建立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质证制度、内部监督制度、司法纠错制度等,通过加强办案指导,统一办案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同时,引导和约束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此外,对于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的个案,人社部也会高度关注,加强监督。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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