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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醉驾同饮者被判赔,安全到家才是喝酒聚餐的终结
两场饭局,一次醉驾,造成一个生命的陨落。由此引发的赔偿官司,尽管法槌已然落下,仍是余音未了。
北京的小武(化名)一晚上与两拨人聚餐后,在骑摩托车醉驾回家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小武的父母遂将头拨聚餐组织者和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法院一审判令,组织者赵刚(化名)给付小武家人死亡赔偿金等3万余元,其他5名同饮者分别给付1万余元。(《北京青年报》5月9日)
审视这个判决结果,有合理的一面。根据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对于小武的死亡,聚餐组织者和同饮者究竟有没有过错呢?
有不少声音认为,小武作为成年人,理应有判断和控制自己行动的能力,违法醉驾摩托车出了交通事故,这是“咎由自取”,不能把板子打在别人身上。
但是,喝酒聚餐这个社会活动,包括了策划、组织、聚餐、返回等整个过程,并不仅局限在一张餐桌上。安全到家,才意味着喝酒聚餐的真正终结。作为聚餐组织者和同饮者,理应知晓“危险驾驶”的危险性,看到小武喝醉了还要骑摩托车回家,尽管也有提醒、劝阻和电话询问,却非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出了问题,他们的确难辞其咎。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判例,聚餐组织者和同饮者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当然,根据过错的大小,这些主体承担责任的比例,应有所区别。小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加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且醉驾等,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死亡发生负有主要过错。第一场饭局组织者赵刚与其他同饮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只是组织者的义务更重,赔偿比例也应更多些。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既是法律的“红线”,也是生命的“红线”。应从中汲取教训的,不仅是付出生命代价的当事人,以及作出赔偿的几名被告:作为聚餐者应该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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