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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纪检监察机关严防“灯下黑”:立案查处纪检干部695人
5月12日,湖南省纪检监察系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在长沙召开。会上,宣读了《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十不准”》。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傅奎出席会议。
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坚决清除害群之马,防止“灯下黑”。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干部695人,目前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38人,向全社会释放了正人先正己、律己贵在严的强烈信号。
会议强调,要以案例划红线,用纪律明规则,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把监督的螺栓拧紧、拧到位,以自我净化、自我革命的行动,将严的要求、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管理贯穿始终,坚决维护纪检监察队伍纯洁和肌体健康。要严格遵守“十不准”,加强对“十不准”的学习,对照“十不准”,经常检查、反省自己的行为。要严格自我约束,每一名纪检干部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政治生命,严格自我约束,确保干净执纪。要严格监督管理,把自我监督严在平常、融入日常,把对干部的严格监督管理体现在每一个层级、每一个层面,贯穿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推动内部监督管理真正严起来、硬起来。
附: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十不准”
一、不准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或者涉案款物。
二、不准私存、私看、私带以及篡改、擅自销毁涉案资料。
三、不准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涉案人员。
四、不准拖延办理监督执纪事项。
五、不准打听、泄露、传播尚未公开的监督执纪信息。
六、不准私自接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以及为其出谋划策对抗组织审查。
七、不准瞒报他人打听案情、说情干预、威逼利诱的行为。
八、不准越权接触相关地区、单位党政负责人。
九、不准越权干预有关单位执纪执法。
十、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原题为《湖南查处纪检监察干部695人 严防“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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