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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师傅”湘赣两地参与制毒共518斤,二审维持无期原判

微信号“江西法院 ”
2022-03-04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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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陷毒瘾,一生难自拔,这绝非危言耸听。毒品有多可怕无需多说,悲剧已经太多了。吸毒固然可恨,制毒者更应受到严惩。

近日,赣州市就有这样一起制造毒品案宣判,被告人黄某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两次介绍购买制毒“料头”

制得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黄某某,绰号“阿强”,男性,1969年9月10日出生,小学肄业,经营一家副食店。据黄某某交代,2016年初,翁某(已判刑)在其副食店打麻将,聊天过程中问他能不能找到卖制毒“料头”的人,有朋友想买来制毒。如果能介绍卖料头的人,还可以介绍去制毒现场做事,并承诺有15万元报酬。

2016年3月份左右,黄某平和朱某勇等人(均已判刑)出资110万元制造毒品,在赣州某地寻得场地后,由黄某某担任制毒师傅。同年6月,经黄某某介绍,购得制毒“料头”10袋。黄某某来到制毒点指挥制毒,但因原料问题未制造出毒品氯胺酮。同年7月,经黄某某再次联系,黄某平等人买到10袋制毒“料头”。黄某某再次来到制毒点指挥制毒,共制作出6袋毒品,制毒剩余的物品被就近掩埋。

毒品制成后,一伙人准备将毒品运往广东,行至某高速服务区时被警方查获,运送毒品的人被抓获,但黄某平等人逃走。经称量,6袋毒品净重114.18千克;经鉴定,6袋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并从掩埋的土坑里提取的部分检材中检出氯胺酮等成分。

妄图多赚钱摆平制毒犯罪案件

“制毒师傅”再操旧业制毒

侥幸逃脱之后,黄某平等人不思悔改、主动自首,反而前往湖南某地重操旧业,继续干着制毒的违法勾当。2016年8月,黄某某来到湖南某地的一处废弃矿场铁皮房内指挥制毒,历时五天分两次消耗“料头”21包,制作氯胺酮7包,共计145千克。黄某某从中获得报酬5万元。

据黄某某交代,翁某在邀请他继续担任“制毒师傅”时表示,要通过制毒多赚钱摆平上一个案子,并再次承诺给他15万元制毒报酬。在前往制毒窝点路上,黄某平又将制毒报酬提高至20万元。

湖南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并立案侦查,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2016年9月,黄某某因涉嫌制造毒品被江西警方决定刑事拘留,后挂网追逃。黄某某知道自己在劫难逃,但又存有侥幸心理,逃窜期间一直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2021年,黄某某顶不住警方强大攻势和心理压力,在家人劝解下主动向广东警方投案自首,一天后被押解回江西,并被赣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制毒师傅”不服判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无期徒刑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基本查清,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合法属实,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参与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

黄某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江西参与制造毒品氯胺酮114.18千克,在湖南参与制造毒品氯胺酮145千克,共计259.18千克,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制造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两次制造毒品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均是作为制毒师傅,提供制毒技术,在现场指挥制毒,在两次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原标题:《制造毒品518斤!这名“毒师”被判无期!》)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施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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