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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创检察机关案件清单:划定权力边界,涵盖138种案件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2017-06-06 21:4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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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案件?怎么算办案?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对于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来说,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的认识。

6月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省检察院获悉,近日,江苏检察机关在全国首创《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将各条线案件划分为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指导性办案三种类型,涵盖了侦监、公诉等检察机关全部的10个业务条线138种案件,旨在回答上述实践难题。

至此,江苏检察机关也形成了员额检察官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指导性办案这三类案件是如何界定?澎湃新闻注意到,该份案件清单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实体性办案,主要是指检察官要经讯问、询问、会见律师、调卷阅卷、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实体法律后,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办案周期体现阶段性、过程性的案件。

程序性办案,主要是指对案件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查,办案周期阶段性不明显,原则上履行文书审批签发法律手续职务行为办理的案件。

指导性办案,主要是指具有对下业务指导职能,通过对个案进行程序和实体指导把关、提出具体意见办理的案件。

江苏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案件进行具体化界定,分类定型,既考虑了检察机关的诉讼阶段性特点,又突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既考虑了检察案件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又体现了检察一体的领导体制;既考虑了检察机关的不同层级,又兼顾了不同业务类别。

以案件清单为标准,认定、统计以及开展案件量化评价,有利于实现对员额检察官办案业绩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

江苏省检察院称,明确了什么是案件,便为办案绩效考核、落实司法责任制打下了基础。为此,近日,该院又出台的《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量化规则(试行)》,对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引导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办案上。

《规则》还规定,检察官每年应当完成一定办案数量。其中,专门规定了入额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办案量:基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30-40%设区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20-30%。省院入额院领导每年直接办案不少于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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