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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一公职人员在微信群散布加油站起火谣言,被拘留3日
“湖南网警巡查执法”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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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4日,(湖南省衡阳)常宁市某政府部门公职人员李某龙因在网络上散布“衡阳松木塘加油站起火”的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7月3日19时许,常宁市某政府公职人员李某龙利用自己的微信名和微信群昵称,分别在“某单位工作交流群”、“常宁某KTV福利群”、“常宁某食府”共计840人三个微信群中散布“松木塘加油站起火”的文字及视频虚假信息。后李某又主动在群内发布官方辟谣信息,未造成严重社会恐慌。
鉴于李某龙的违法情节,7月4日,常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龙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普法小站】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题为《衡阳:一公职人员因散布谣言被行政拘留三日》)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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