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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2017-07-14 10: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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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区居民的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乡环境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运城市盐湖区城乡环境集中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区政府决定对我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下列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通告要求,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占压道路红线和地下管线、侵占规划绿地和消防通道的建筑;

(二)城市出入口的违法建筑和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

(三)河道和湖泊周边违法建筑;

(四)公路沿线的违法摊点,影响环境和道路安全的违章建筑,乡村未经批准设立的广告牌;乡村巷道乱搭乱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筑。

二、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的,将依法拆除。

三、对于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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