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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院庭长不得变相审批案件,有利于防止干预司法
“院庭长不得以口头指示等变相审批案件”,成为热议的法治新闻,更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院庭长”指的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院庭长”。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在走向中国司法的最高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关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有84项,而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由此才能“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为完善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改革已在各地展开。今年7月3日、1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批367名入额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227名入额检察官,先后完成了宪法宣誓仪式,标志着员额制改革在全国司法机关的全面落实。随着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过,更构建起法官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
但是,要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光有基层的员额制改革、办案终身负责制还不够。在我国司法审判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居于最高层级,依法独立行使最高审判职权。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改革的“发动机”,也当接受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覆盖”。
审视这次《实施意见》,在规制最高审判权上亮点颇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这项规定的意图即在于,打破权力的深耕长作,以及由此带来的寻租循环。
特别是对最高法院庭长的办案类型进行规定,仅限于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等三大类,且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仅直接界定了高级法官的权力范围,更划定了“红线”“雷池”,有利于防止干预司法。
从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到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改革“无死角”覆盖最高司法机关,既彰显了改革的决心和意志,也让人们对改革报以更多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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