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02
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文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03
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六)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七)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04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05
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06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年内无法中断工作的),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07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08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意见。对于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已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纳入工资统发,所需经费从单位公务经费中列支。
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40%,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09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之和。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制度改革等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及临时性、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和生活补助(如差旅费)等。
10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11
单位应加强年休假管理,年初制定年休假计划,结合单位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年休假,避免突击休假和集中休假情况出现。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原则上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都应安排年休假,确保应休尽休。
12
单位要完善工作职能互补制度,建立工作岗位AB角制,严格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按《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昭办通〔2014〕6号)要求,坚持休假备案制度,确保不贻误工作;其他领导干部年休假必须按照干管权限履行请销假手续,经上级党委、政府和所在部门(单位)批准。
13
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带薪年休假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应包括职工总数、职工姓名、应休假天数、实际休假天数和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情形等内容。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按标准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4
纪委、组织、监察、人社、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年休假权利。各监督检查机构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工作人员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对单位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15
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又不按本意见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6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7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参照本意见执行。
18
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可参照执行,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任务繁重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应休未休年休假人数的控制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0%。
19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职工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昭通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是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处理好工作和休假的关系,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年休假制度落实。
来源/@昭通日报 昭通市委办 昭通市委组织部 昭通人社局 昭通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