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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体浴场”20年无人管常有人溺亡,裸泳者络绎不绝

张佳琪/央广网
2017-08-0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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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儿已经游五年了,看见那个水里的了吗?他已经游20多年了。”一位正在水边热身的野泳者告诉记者。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马刨泉被野泳者们视为“圣地”,20余年间慕名而来的人络绎不绝,但此处却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

为了避免溺亡悲剧的屡次发生,相关部门曾反复提醒市民尽量选择正规游泳场所。对此央广网记者对多处野泳者聚集地进行了走访,整理了近年北京野泳事故的分布状况,敲响警钟。

北京市房山区马刨泉的“天体浴场”。本文图均为央广网 图

“天体浴场”常有人溺亡 裸泳者仍络绎不绝

“室内的游泳馆水里有药,对身体不好,应该多在泉里游,干净!”一位父亲正在“教育”池塘中戏水的孩子。“禁止游泳”和“有电”几个醒目的大字就写在不远的高墙上。仅20多天前,一名少年刚在马刨泉里野泳溺亡。

据马刨泉一名野泳者说:“前几天刚溺死的是一名年轻人,由于水温过低,池塘缺乏保护措施,跳水者下去之后出现抽筋症状,便再没有浮上来。”

北京市房山区马刨泉“天体浴场”的裸泳者。

记者于8月2日傍晚前往“天体浴场”实地探访,发现此次事故之后前来野泳的人依然如故。记者粗略统计发现,野泳者包括老人、小孩,共计不下30人,几乎所有人都一丝不挂的在岸边休息或者在水中沐浴、裸泳。因此这处泉水被野泳者戏称为北京的“天体浴场”。而女人对此地都是“敬而远之”。

一位年轻的野泳者向记者透露,这里的野泳者大部分是附近的居民,也有不少是慕名而来的。大多数人都喜欢野外游泳的体验,而且此处是活水,水质干净。游泳馆的价格贵、距离远,这也是大家选择这里野泳的主要原因。

北京市房山区马刨泉畔写着明显的“禁止游泳”警示语。

马刨泉危机四伏 最深处30余米 水温仅有14℃

所谓“天体浴场”,隐藏在位于房山区京周路马刨泉商务宾馆附近的一片密林后。早在2005年,就有媒体报道此处已是“天体浴者”的聚集地。据记者实地探访发现,马刨泉看似风景秀美,但由于常年疏于管理,水波荡漾之下其实危机四伏。

“在这里游泳多少圈都不会出汗,” 一位刚下班便来此地野泳的年轻人表示,这里水非常冰冷,就算夏天也只有14摄氏度左右,身体不好很难承受,贸然下水也非常容易抽筋。马刨泉的另一危险之处在于泉水外围较浅但十分湿滑,中心处水最深可达30余米。年轻野泳者还“提示”,水性不好的,前往别往中心游。

据了解,此处原来是一眼泉水并被改造成了用于灌溉的水利设施。废弃之后,由于水塘存在一处出水口使得这片水池没有成为死水。

京密引水渠畔的警示标识。

颐和园京密引水渠段又现违法野泳者

近日,一条名为“颐和园京密引水渠段成野泳圣地”的微博在网上热传,京密引水渠是北京市最主要的供水线路,有着“北京市民日常饮用的三杯水中,就有两杯是通过京密引水渠输送”这样的说法。

据记者前往调查发现,京密引水渠几乎每隔不到10米就能见到一处“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但是两岸的拦阻网仍有被破坏的现象。两旁的围栏虽有约2米左右,但翻越起来相对容易。

京密引水渠被破坏的阻拦网,如今已经修复。

京密引水渠为一级水源保护区,为北京市民饮用水源。据附近居民表示,京密引水渠管理严格,但是仍能见到翻越围栏前去野泳、裸泳甚至洗浴的人,并且以年长者为主。

2013年,北京市水务局、环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划定市管河道水库禁止游泳滑冰水域的通告》,明确规定7条禁止野泳的饮用水源区域,而记者实地探访的京密引水渠渠首至颐和园段便在此规定内。

据记者8月1日走访发现,如今围栏破损已经修补完毕,引水渠附近不时有保安巡逻保障安全。

水下被困者生还率低 贸然野泳是对自身生命的不重视

如今,更多的野泳者会选择人烟稀少“没人管”的“野湖野河”。对此密云区消防支队司令部助理工程师赵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由于陌生水域水下环境并不为人们所熟悉,对生命安全威胁比较大,所以建议尽量不要去野河野湖。如果一定要下河游泳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如携带游泳圈,救生衣,或者周围有自己的朋友,提前准备长杆子等。

面对近些年频繁发生的野泳溺亡悲剧,赵强表示,野泳者在各个河流湖泊出现并经常发生溺亡事件,主要是缺乏自身安全教育,对自身生命的不重视,这方面应当加强。

参与救援队员们也曾反复提醒市民,切勿因为天热贪凉,而靠近危险水域,在他们遇到的所有类型救援任务中,水下被困者的生还率是最低的。

北京地区野泳事故分布状况。

游野泳风险大 后果当事人需承担

面对如此多的因野泳导致的事故,记者专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旭。他表示,游野泳有行政违法风险。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的相关规定,游人游览公园禁止在非游泳区游泳。在北京各大公园的非游泳区游泳是违法的,并且可能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是索赔问题。游野泳发生受伤或溺亡事故后,相关责任主体认定问题通常较为复杂。由于较多公共场所的责任主体并不明确,发生事故后,索取民事赔偿的工作不易开展。”苏旭强调,第三是责任承担问题。游野泳本身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即便找到了责任主体,对方也会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管理者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游野泳的后果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原标题:北京“天体浴场”20多年无人管 裸泳者络绎不绝)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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