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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猥亵案背后:性侵儿童案曝光量增多,固定证据成难题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号
2017-08-15 16:04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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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微博某网友发出一条微博,称8月12日下午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男子,竟然将手伸到同行一名年约12岁女童的裙子里,对其胸部进行猥亵,同行两个中年人和被侵害的女孩子显得十分麻木。

一时之间,舆论沸腾,网友对男子的行为表示出了极大的愤怒,纷纷表示希望能够抓住男子进行严惩。

近年来,关于性侵儿童的犯罪越来越多的进入大众的视野,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于今年3月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16年平均每天曝光性侵儿童案1.21起,同比增长近3成。小编也在搜索网站上以“猥亵儿童”、“性侵儿童”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短短几页,内容却让人触目惊心。

性侵儿童成世界性难题 各国均立法严惩

事实上,性侵儿童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美国摇滚天团“林肯公园”主唱查斯特·班宁顿在家中自杀,报道称其幼年被长期性侵虐待的经历让他一直有轻生的念头。

天主教会第三号重要人物梵蒂冈经济总管George Pell主教面临多项性侵指控。

每当有类似案件被报道时,公众除了愤怒地声讨之外,大都呼吁法律对犯罪者进行严惩,那么各国法律对于儿童性侵案件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

美国:《梅根法案》

1996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以法律的方式将性犯罪,尤其是性侵小孩的性犯罪立为全民公敌。这个法案的诞生跟一个叫做梅根的小女孩有关,有一天她在家里的院子玩,却被一个性侵惯犯骗走,然后残忍奸杀。

这个案子引起了全美国的震惊和悲愤。于是就确立了这部以她命名的“梅根法”,只要是有过性侵犯前科的人,他的照片和个人信息都将被上传到公开网络,包括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甚至他们开的什么车。如果他们搬家了,或者改变了外貌,比如染头发、纹身,或者留了胡子,都要去警察局报备。在有些地区,他们还被要求在自己的屋子上做醒目的标记,以警示住在周围的人。比如将屋顶漆成黄色,或者在窗户上张贴记号等。

现在,美国的五十个州都已实施了“梅根法”,几乎形成了天罗地网。一旦在美国把持不住犯事,最终的结果就等于失去了隐私和自由,严重的甚至会被终身监禁。

德国:欧洲最严格的惩治方式

在德国,法律对于性侵儿童的定义,不仅指成人与儿童身体私密部位发生直接接触,非身体接触的行为同样属于儿童性侵范畴,如向孩子裸露性器官,展示或者与其一起观看黄书、黄片,拍摄和传播儿童黄片等。

德国法律规定,14岁以上的成年人或青少年,对未满14岁的儿童有上述行为,无论是否自愿均属于性侵,要受到刑法制裁。而德国刑法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实施性侵的犯罪分子处以半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十分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监禁。

而在惩治强奸幼女犯罪方面,德国是欧洲最严格的,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即便是与雏妓发生性行为,也属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另外,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化学阉割是指给强奸犯注射减少男性荷尔蒙的药物,相当于负伟哥)。

日本:儿童买春和儿童色情禁止法

首先,根据日本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只要与未满13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其次,根据日本儿童福利法规定,让18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淫乱行为的人将面临处罚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亦或两项并罚。

此外,日本还于1999年颁布并实施了儿童买春与儿童色情禁止法。根据该法规定,以支付报酬或约定支付的形式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行为或对其猥亵都将被视作“儿童买春”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款,也可能是两项并罚。

也就是说,在日本只要有成年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淫乱行为,不管存不存在金钱往来,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韩国:对严重性犯罪实施化学阉割

在韩国,近年来多次出现儿童遭受性侵犯并严重受伤的案件,甚至出现过一名罪犯连续性侵多名儿童并散布受害者照片和视频的事件。因此,韩国政府连续提高针对儿童性侵犯罪行的惩戒力度。

2009年,韩国宣布将儿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从15年提高到30年,此后更进一步提高到50年。而从2013年开始,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奸犯罪最高刑期进一步升级到无期徒刑,同时不得假释,这在已经实际废除死刑的韩国来说已经是最高刑罚。

此外,除量刑从重之外,韩国还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2011年7月,韩国开始实施“化学阉割法”。2013年1月3日,韩国南部地方法院对一名被控性侵5名女童的罪犯做出了“化学阉割”3年的判决,除此之外,这名罪犯还被判15年有期徒刑,出狱后还要佩戴可识别行踪的电子脚环生活20年。

中国立法在跟进 证据固定成难题

虽然中国目前关于性侵儿童的立法不如前述国家的严苛,但是在立法领域对性侵儿童的犯罪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目前,我国关于性侵儿童直接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对于第236条的第二款,法律也着重强调了当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不要求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行为人有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即可定罪。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相关法律其实一直对性侵儿童的问题有所回应。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对相关法律的准确适用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如:

第23条: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第25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结束了嫖宿幼女罪存废论18年的争论,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幼女的尊重和保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在2015年11月1起施行,此后,嫖宿幼女行为正式被视同奸淫幼女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事实上,对于性侵儿童问题,司法领域面临的最大的难题是在司法审判中存在认定困难。以猥亵儿童罪为例,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猥亵案件具有隐蔽性,需要的证据包括被害人报案陈述,被害人伤情鉴定或就医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父母亲的证言等。如果被告人否认有实施猥亵行为,通常很难认定,除非有视频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

社会应共同努力防止儿童性侵

不能否认的是,性侵儿童的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消除隐藏在其身边的安全隐患是国家与社会的应尽的职责。性侵害对儿童身心伤害巨大,甚至可能对其的一生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虽然通过严惩不法分子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震慑和抚慰作用,但最好的保护应该是做好预防,让儿童能够有效识别隐藏在身边的危险因素,并敢于拒绝、远离乃至举报危险人物。

而这样的保护,不仅仅需要家庭和学校做好对儿童性侵自我防卫的教育,需要国家层面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更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拿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为例,正是目击者及时举报并保留证据,以及舆论的大量关注,犯罪者才无所遁形。

儿童是待绽的花蕾,我们如何对待儿童,就是如何对待人类的未来。愿我们一起一路奋战,不让这个世界改变我们,也能够真正地改变这个世界。

(原题为《 儿童性侵!我们拿什么终结这场社会性的谋杀?|热点说法》)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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