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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子女为争原配遗产将其孙子告上法庭,佛山法院终审驳回

张闻/羊城晚报
2017-08-15 15:48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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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8月15日消息,广东佛山桂城某“土豪村”老太身亡,然而,老太的丈夫曾娶过两房“妻子”。为此,陈老太身亡后,自己养女的孩子和丈夫另一房妻子的子女,就因为遗产闹上了法庭。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外孙”告了姨妈舅舅

陈老太出生于上世纪20年代,是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村人士。张先生的母亲郭某花(化名),是陈老太的养女。从法律的角度上说,陈老太就是张生的“奶奶”。

由于年代久远,奶奶陈老太与爷爷郭某的具体结婚时间,现在已经无从考证了。两人结婚后,因为陈老太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夫妻收养了郭某花。

据张先生称,1949年前,爷爷郭某留下妻女两人,独自去到广州工作。没过几年,郭某在广州认识了另一女子,并与其生育了4名子女,也就是张先生告上法庭的郭某方(化名)等人。而据四人的户籍资料显示,四人均是广州人。

张先生反映,陈老太在得知丈夫有“外遇”后曾十分伤心,但由于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相关手续,因此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此后陈老太没有再婚,与养女相依为命。郭某后来于1995年去世。

2009年,陈老太所在村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固化股权,她以每股1元的条件取得该社30万余股。张先生说,正因陈老太考虑到日后郭某方等人可能会争夺上述股权,便于2012年8月22日在律师事务所立下《遗嘱》,将这些股份全部留给了孙子张先生。2014年2月,陈老太在家中死亡。其后,张先生凭《遗嘱》到经联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时,遭到郭某方四姐弟的阻挠。由于四姐弟曾提出过诉讼,经济联合社决定将股权暂停发放。

2016年3月,张先生向南海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老太的股权由自己继承。

谁履行赡养义务各执一词

法庭上,郭某方等四名已经五六十岁的老人们,给出另一个“版本”的故事。他们认为,父亲并非“始乱终弃”,而是因为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父亲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先后娶有两房妻子,他们的母亲就是其中一房。“虽是两房人,但是她们在结婚初期与父亲共同在当时的南海县生活,并以姐妹相尊称,常有生活往来关系融洽。”四姐弟声称,他们姐弟四人基本上每周都会从广州回南海与陈老太一起居住,后来为使郭某花,即张先生母亲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还于1959年7月将其迁入广州,张生所称的“几十年两人各自生活再无往来”完全是捏造事实。

四人表示,即使在父亲去世后,他们还一如既往地照顾、探望陈老太,还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及金钱帮助。相反地,张先生一直将陈老太的所有积蓄都掌握支配,陈老太要用钱时只能哀求他。后来,张先生还让年迈的陈老太长期独自居住,数周才见一次,根本没有尽到亲属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且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故应判定该遗嘱无效。他们要求,陈老太所占份额的遗产,四人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予以继承。

对此,张先生回应称,当初自己母亲搬到广州后受尽了郭某方等人的打骂,后来陈老太心疼女儿,才将其接回南海随母生活。四人根本没有照顾过陈老太,陈老太死亡后的身后事都是由自己一手操办,四姐弟没有参与,也没有关心过。

遗嘱有效可继承遗产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养女郭某花。四姐弟为郭某和他人的子女,并非被继承人陈老太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不是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虽然四姐弟称与被继承人常有生活往来、关系融洽,但该事实不能构成四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依据,也不能阻碍陈老太生前立下《遗嘱》的法律效力。

另外,四姐弟认为张先生存在不尽扶养义务,隐匿财产等行为,但提出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撑,法院不予采纳。鉴于此,南海法院于2016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陈老太的股权由张先生继承。

一审判决后,四姐弟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原题为《富老太去世 遗产引争端 养女的孩子与丈夫另一房孩子因遗产上法庭,近日该案在佛山中院终审宣判》)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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