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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宝宝的第一张“身份证”千万别忘了办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都迎来生娃高峰。而对宝爸宝妈们来说,宝宝生下来之后,除了给他们取个好听点的名字以外,还得尽快给宝宝们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今天小编就帮大家梳理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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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证明出生人口的血缘关系;
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医学依据;
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入学入托、出国移民留学、社会保障等)。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一)在诸暨市辖区范围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内出生的办理程序:
接生人员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中分娩信息,新生儿出生日期必须是公历时间的完整描述,并签字确认;
新生儿家属完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中的其他信息并由母亲签字确认;
在分娩医院指定科室或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需提供的材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书写好婴儿的姓名;婴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证时必须由母亲签字、非母亲办理者,需有母亲书面委托后并由被委托人持身份证前来方能办理。
(二)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办理程序
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户口簿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我市落户的,在市妇幼保健院一楼服务部窗口申请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如何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被盗的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市卫计局委托诸暨市妇幼保健院(一楼服务部)统一办理;
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提交的材料:
(1)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
(3)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户口者提供婴儿本人户口本;
(4)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申请补领与原证件登载内容相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若未满18周岁但母亲死亡,可由监护人申请补领。
《出生医学证明》如何换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申请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出现差错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
5、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6、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未满18周岁的应由母亲申请换领、年满18周岁的应由本人申请换领。
(三)本院只换发在本院出生并签发的 《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医院出生的请到原签发机构申请换领。
(四)申请换领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提交与申请换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交验父母和申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注意啥?
1.办理之前,一定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父母姓名一定要和身份证上的一样,否则以后要改,必须做亲子鉴定,很麻烦。
二是一定要在孩子出生前就把名字想好。另外,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一定要认真核实每一个信息,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建议最好是妈妈在住院期间就办理好宝宝的出生证明,这样最方便哦。
2.那么关于宝宝取名需要注意啥?
(1)根据户籍部门管理规定,宝宝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亲信息由母亲提供,如果办理出生证时如无法提供父亲有关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显示婴儿姓名和母亲信息,婴儿随母姓。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需要更改父亲信息的,需提供父亲与孩子的亲子鉴定证明。
(2)请父母先商定好婴儿姓名,一经办理完毕后,婴儿姓名不得更改,如需改姓改名只能在入户后由户籍部门更改。
(3)家长给孩子起名的时候避免使用冷僻字、生僻字、大写字,请使用规范汉字。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一律使用中文。
3.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
家属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请认真核对所有内容确认无误后,将办理好的出生医学证明副联沿虚线叠上拿走,请不要将副联私自撕掉,以免影响孩子上户口。
由于孩子一生都将会有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时候,回家后请妥善保管,严禁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出现任何涂改、毁损、过塑封皮等现象。如出现以上情况的,需要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特殊情况的办理
2016年8月1日起,浙政办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对特殊情况的办理有以下规定:
明确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只要出生在助产机构内的其监护人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可向该助产机构提出申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在机构外的,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身份不明等原因不能提交父母一方有效证件的,《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另一方信息,需同时提交说明书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对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不再要求亲子鉴定,但需要书面的情况说明。
宝爸宝妈要注意了!千万不要弄虚作假骗取《出生医学证明》哦,那可是犯法的事!
诸暨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87010986
来源:卫计局 | 供稿:张雪梅
审核:郑 伟
责任编辑:赵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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