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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举报20项交通违法有奖,随手拍到驾驶时用手机奖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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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奖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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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以下简称区县)境内的,举报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发生在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济南交警公众参与平台、泉城行+(APP)、济南交警微信平台、122报警电话等方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举报违法人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服务单位、住址等信息。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留取电话录音、音像视频及相关文字材料等资料进行备案。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调度组织查处。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属于受理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向举报人说明。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对于即时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且应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章 范围标准
第九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举报“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奖励30元;
2、举报“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奖励30元;
3、举报“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奖励20元;
4、举报“机动车压骑实线的”,奖励20元;
5、举报“遇停车排队(缓慢行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停车的”,奖励10元;
6、举报“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奖励10元;
7、举报“驾驶机动车时有吸烟、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奖励10元;
举报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及违法线索,视情给予200元以下奖励。
(二)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8、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100元;
9、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10、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11、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12、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13、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
14、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
15、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16、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17、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18、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19、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500元;
20、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奖励1000元。
第十条 举报本办法第九条第1、2、3、4、5、6、7、8、14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使用行车记录仪、手机、摄像机等设备拍摄的道路交通违法发生时的视频资料。其中举报第1、4、6、7、8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如无法提供视频资料的,应提供能够反映违法事实的不少于三张现场照片。
举报本办法第九条第9、10、11、12、13、14、15、16、18、19、20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通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渠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第十一条 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举报人在交通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六)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七)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八)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九)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
对同一举报人,每月给予奖励的起数不超过30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获被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在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的,可使用政务红包或者现金等形式领取。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审核发放,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人举报县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由当地交警大队负责审核发放,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当地县(市、区)同级财政预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已经核实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接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日发布的《济南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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