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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开展“天目-17”禁种铲毒行动,铲除罂粟11152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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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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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上午,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吉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黎海滨出席并介绍了吉林省“天目-17”禁种铲毒行动的相关情况。

今年初,国家禁毒委员会决定开展“天目-17”禁种铲毒行动并下发《“天目-17”禁种铲毒行动方案》。省禁毒委员会从2017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天目-17”禁种铲毒行动。期间,共发现并铲除罂粟11152株;破获非法种植罂粟的刑事案件1起,查处非法种植罂粟的行政案件54起;总计刑事拘留1人、行政处罚54人、批评教育248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较多的磐石市、东丰县、通化市东昌区、通化县、柳河县、辉南县、集安市、梅河口市的23个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倒查问责。

吉林日报记者: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天目-17”禁种铲毒专项行动内容是什么?

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政委徐立建:2012年,为防止国内出现大规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提升全国各地禁种铲毒工作效能,国家禁毒委对境内重点毒品原植物种植区域进行全覆盖监测,代号“天目-12”

禁种铲毒行动。此后国家禁毒委每年都部署该项工作,今年的工作代号为“天目-17”。“天目”禁种铲毒行动,主要是借助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测手段,对毒品原植物种植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准确率能够达到百分之百,哪怕只有一株罂粟都可以监测到,有力提升了工作的力度和精确度,是全国禁种铲毒工作最有力的载体。

香港大公网记者:“天目-17”禁种铲毒行动处罚了一批非法种植罂粟的人员,请问公安机关是依据什么规定进行处罚的?

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副总队长赵洪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吉林省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天目-17”禁种铲毒行动中,一些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被追究了责任,请问为什么要对这些人追责?

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政委徐立建:2016年12月15日,省禁毒委制定下发了《吉林省禁毒工作责任制》,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禁毒委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禁毒工作负责人履行禁毒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总责。第十九条规定:对因不积极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或者履行不当,导致禁毒工作不力或者出现工作失误的地区、单位和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禁毒工作责任。第二十条规定:禁毒工作责任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追究:(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二)约谈;(三)取消评先授奖资格;(四)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天目-17”禁种铲毒行动被追责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均系在其所属的行政区域内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非法种植罂粟的问题,属于应追责情形。 

(原题为《吉林省开展“天目-17”禁种铲毒行动 一批非法种植罂粟人员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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