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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借贷纠纷案法官被指是失信被执行人,新乐法院:将进行调查

澎湃新闻记者 李思文 实习生 周晓婷
2022-06-14 20:1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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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我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官,自己居然也是被执行人,拒不还人家的借款,这样的法官还能公平审判吗?”近日,河北石家庄新乐市冉先生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新乐市人民法院法官孙建强在2019年被列为被执行人,但仍在继续审理案件。

审理案件的法官在2019年被列为被执行人。

对此,新乐市人民法院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于法官孙建强是被执行人一事尚不了解,将针对冉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有结果后再回复。有律师表示,虽然被执行人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确实会出现难以服众的情况,但原则上并不影响法官审理案件。

同日,澎湃新闻记者多次致电法官孙建强的办公室电话,均无人接听。

冉先生称,自己起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于5月26日在新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在2015年向我借了120万元,7年了,利息14万元,至今都未归还借款。”冉先生说,在开庭前,被告还未提交相关的答辩和证据,直至开庭审理时,被告否认借贷关系,改口称借款已经转为股权,并出示了一份2016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作为证据。

“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因为对方签订的时候隐瞒了债务情况,是无效的,我就想再针对这个协议书提起诉讼,等这个协议书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再以判决结果为依据,再起诉借贷纠纷案。”因此,冉先生向法官提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但被拒绝,“按照法规我这属于合理申请,但法官两次都拒绝接收,没有依法办事。”

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按照《民事诉讼法》153条第5款规定,符合“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的,可中止诉讼。

在和法官沟通的过程中,冉先生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意外发现,审理此案的法官孙建强曾在2018年因未执行还款的判决结果,被列为被执行人,“他涉及到三个官司,一个是借人家钱不还,两个是作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加在一起几十万元。”

通过裁判文书网,澎湃新闻记者搜索到,2018年1月,孙建强曾作为被告人,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同年8月,孙建强作为被告之一,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决对30余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5月,孙建强再次作为被告之一,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决对291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澎湃新闻通过上述裁判文书中孙建强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确认,被告人孙建强与法官孙建强系同一人。

冉先生的案件审理法官为孙建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2019年9月,孙建强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406170。而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

“作为法官,自己借款不还,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藐视法律,已经丧失职业操守,怎么还可以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呢?让我们怎么信服他审判的公正性?”冉先生对于法官孙建强成为被执行人后仍在审理案件表示不解。

针对上述情况,6月13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孙建强确实是该院的法官,但关于孙建强是被执行人的情况,尚不了解,“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我们会进行调查,具体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回复。”对于冉先生反映的法官拒绝接受中止审理申请书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也需要进一步调查。

对此,律师分析称,法官孙建强目前仍是被执行人,说明他确实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执行标的406170,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不仅包括要还的借款,也包含执行费用等,“目前来看,这个法官尚未执行的给付内容是406170元,如果执行完毕,法院就会结案了。”

列为被执行人的法官是否还具备审判资格?该律师称:“被执行人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确实会出现难以服众情况,但原则上并不影响他作为法官审理案件。”她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符合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情形,应当自行回避,“法官是被执行人,但不符合回避的规定,就可以继续审理案件。”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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