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法治的细节︱从现在起,做正确但不容易的事

特约撰稿 陈碧
2022-06-22 10:59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研究所 >
字号

6月21日上午,河北省公安厅发布了唐山寻衅滋事、暴力殴打等案件的警情通报,讲述了案发经过、被害人伤情、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线索以及对警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其中被害人的伤情引发了舆论的关注,通报称两名被害人为轻伤二级,目前伤情已好转;另两名被害人为轻微伤,无需住院治疗。

伤情不重对被害人来说是好事,能够尽早康复走出阴影,但有不少人心存疑虑,从视频上看数个暴徒围殴被害人,下手狠毒,怎么可能只造成轻伤?会不会鉴定有问题? 

一、法律上的轻伤与重伤

人们有此疑惑很正常。根据我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情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和重伤一级。这个标准里的轻伤、重伤与普通人理解的“伤势轻重”是两个概念。很多法学院的同学在上法医学课时,最大的感慨就是:原来轻伤根本不轻,诸如颅骨骨折、骨盆骨折这样的“严重结果”,在标准里仅属于轻伤二级,颅内出血也才轻伤一级,而大量的轻微伤其实已经触目惊心,包括肋骨骨折、面部划伤、打掉一颗牙等等。总之,轻微伤咱也伤不起。

伤情结果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结果。我国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求伤害的结果在轻伤以上,若伤害的结果属于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这也是为什么罗翔老师一直呼吁增加暴行罪和轻微伤入刑。从量刑上看,轻伤最高判三年,重伤量刑三到十年,严重的还可以判死刑,差别很大。

二、法医鉴定意见有多大效力?

被害人的伤情并不能依靠自身陈述或者目击人的证言来确定,必须依靠伤情鉴定意见。假如伤情鉴定不实,当然会引起司法不公。基于以上理由,我们就来讨论下这份引发关注的法医鉴定意见书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定。

一般情况下,在侦查阶段遇到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启动。根据前述警情通报,本案中的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启动的,侦查阶段的初次鉴定大多数由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不能鉴定的才交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能出于慎重考虑,本案没有委托唐山当地法医鉴定,而是委托了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当然,这家鉴定机构具备法医临床鉴定的资格,也经常接受全国各地公、检、法等机构的送检委托,处理各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鉴定。

从程序上看,启动鉴定没有瑕疵,不过并不意味着这份鉴定意见就不容质疑。2012 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用“鉴定意见”替代了“鉴定结论”,用意很明显,“结论”会造成误解,公安司法人员会直接依赖结论认定事实。但从司法鉴定本身来说,鉴定人提供的并不是确定无疑的结论,而只是一个基于科学的分析判断。在实践中,基于相同的鉴定资料,不同的鉴定人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尤其是那些依靠经验判断的鉴定事项

因此,鉴定意见并没有预设的证明力,并不因其科学性或权威性而受到加持。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是一样,法医的鉴定意见——对两位被害人的伤情判断,并非终局的意见。

三、是否可以重新鉴定?

既然不是终局意见,那么重新鉴定就可能发生,它将突破前一鉴定的局限性,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可以启动重新鉴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经批准。

为什么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批准呢?实践中,重新鉴定多集中在伤情鉴定、死亡原因鉴定及精神障碍鉴定三种类型。往往被害人或其家属满意的鉴定结果,被告人不满意;被告人认可的结果,被害人或其家属不认可。比如,某男子在追逃中跳河死亡,是溺水还是心脏病发作,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一份鉴定意见不能排除冠心病致死,死者家属断然否定要求重新鉴定;第二份鉴定意见说是溺亡,被告人又提出异议,力证死者水性极好,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淹死。最后还得靠法官对多份鉴定意见进行综合评断才能下判。

在某些个案中,鉴定次数高达七八次之多,导致案件拖延多年无法审结,既浪费司法资源又降低司法效率;而另一些案件中由于重新鉴定的申请没有被批准,甚至导致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事实发现的压力在每个刑事案件中都如此重要,既担心鉴定有误会带来错误的处理结果,又担心重复鉴定何时了,所以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公安司法人员,都对鉴定程序怀着复杂的感情。

因此,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仅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公安司法机关并不是理所当然地要给予支持。对于无正当理由质疑原鉴定意见的,申请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在初次鉴定存在程序性违法或者出现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事由时,比如涉及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认定依据明显错误、鉴定过程明显违反行业规范等,可以支持重新鉴定。

四、重新鉴定与当庭认证

如果启动重新鉴定,最好由办案机关与案件当事人共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这样,不管是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都更容易接受鉴定意见。同时,应当允许有异议的当事人参与、监督、见证重新鉴定的过程,实现鉴定的公开与多方参与,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和外界对鉴定意见的不信任。

最后同时也是最重要的环节,法官应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当庭认证。在审判阶段,合议庭可让鉴定人出庭,就有关鉴定情况做出说明,控辩双方通过庭审质证,消除对鉴定意见的疑惑,也能让法官决定是否对鉴定意见进行采信,最后对案件作出判决。

关于鉴定,刑事诉讼法做出的上述规定其实并没有预设立场,也不见得是有利于指控犯罪,这种设计是要把案件的事实认定放进法律的轨道内。我们知道我们并不能认识一切真相,因此,我们通过程序法来建立一种合理的可接受的事实,而这种法律事实,最终将成为判决的依据

综上,这份法医鉴定意见书,我们可以质疑,但应当尊重,因为它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而它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未来将由控辩双方于法庭上进行质证,能不能被采信要由法官说了算

五、做正确而不容易的事

看完唐山打人视频,几乎每个人都是愤怒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其实这时候严格执法反而是妨碍正义实现的,如果没有法律,大可以直接将这群暴徒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有位网友说,既然轻伤这么轻,那就给他们一顿轻伤吧!这个建议真的还蛮解气的,但是法治是什么呢?法治只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它意味着我们在这个案件里,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各种规定,该鉴定要鉴定,该辩护要辩护,最终的刑责还按照刑法条文去确认,不能判轻也不能判重。但是,等等,他们打人动手的时候可没有考虑轻重。咱们有必要这么“客气”吗?对他们客气,是不是对被害人的残忍啊?就算把他们算成黑恶势力,也不算冤枉他们吧?但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为一旦我们确信他们是坏人,就会情不自禁地予以区别对待。这种双标,可能会妨碍此案中的法治实现。

我认识一位曾经遭遇司法不公的当事人,他朋友圈里写道,希望落网者不管是打架作恶的还是公安系统的,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他担心律师不能介入这样的敏感案件——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有力辩护,就没有公道可言。我同意这种观点,此时此刻,批评罪恶、痛打落水狗是容易的,但我们必须选择走更艰难的路,做正确但不容易的事。如果我们真的想要一个法治社会,就必须从当下的这件事开始。

-----

陈碧,系澎湃特约撰稿人。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

    责任编辑:单雪菱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